西方例子證解散「民族黨」合法合理/李鎨澂

  警方建議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援引《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筆者認為該黨「香港獨立」的主張,嚴重傷害香港利益,於法於理均應解散。民主國家如法國,也有勒令解散主張分裂國土政治團體的法律,符合人權公約。論者又以為西方容任政治團體主張獨立,實則相反,西方國家也採取政治及法律手段打擊或解散這類政治團體。如果他們暫無打擊,若非基於哄騙外國,想立於道德制高點的政治計算;就是眩惑於政治正確的壓力而姑息,以致貽患無窮。

  1934年2月,法國各類法西斯政黨大行其道,造成嚴重社會動蕩。事後當局於1936年制定「私人武裝暨戰鬥團體禁止法」,解散下列幾種政治團體或政黨:

  一,發動武裝遊行示威者;二,循軍事化方式運作,有戰鬥或私人武裝性質的體育或運動性社團者;三,主張分裂國土、損害國家領土完整,或主張以暴力危害共和政府者;四,以種族、人種、民族、或特定宗教為由,煽動歧視與仇恨的行為,或暴力相向者;或宣揚歧視的正當性理論基礎者;五,以法國領土為其基地,從事對法國或外國的恐怖行為者。其中第三類所規範的,正是主張獨立於法國之外的政團或政黨。

  分裂國家是全民公敵

  這些政團或政黨,由部長出席的國務會議通過認定,總統簽發行政命令予以解散,由內政部執行,如肅清該政黨網站,解聘政黨工作人員,移轉或賣出政黨財產等等。而為求周詳調查這些團體是否構成上述違法事由,法國電子通訊保護法也規定,須由總理開出說明理由之授權書狀,相關機關始可進行電子監察工作。從調查到解散,都需有總理與總統最高級別官員的介入,可見程序很慎重。被解散的政黨可以向平政院(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法國刑法還規定,成立這類政團的人,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與10萬歐元罰金。參加的人,或受解散後又重組政團的人,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與4萬5千歐元罰金,可說相當嚴格。

  1936年制定的這部法律,過時了嗎?沒有!2012年,法國將它正式納入「國家內部安全法典」中,構成國安法律體系的一部分。表示這個解散主張破壞領土完整政團的法律,不僅仍有現實必要,而且法國政府也認為符合歐洲與國際人權公約,否則不可能編入國安法的體制裏。

  法國使用此一「私人武裝暨戰鬥團體禁止法」,解散了好些主張科西嘉、布列塔尼獨立的政團,甚至主張巴斯克地區自治的政團也在解散之列。最近一個解散政黨的命令,發布於2017年5月。

  為何要慎重對待對主張獨立或自治的政黨?原因很簡單,若是個人主張分裂國土,不過一己之見而已。然而有政黨的眾人合力就完全不同,經營政黨目的就在獲取政權,實現對選民的承諾。若不敢實現獨立的政見,只是騙取政權,謀奪私利而已,就像台灣民進黨。若將破壞國土完整的政見付諸實行,就帶給主張獨立的地區與國家極其重大的損失。

  西班牙加泰羅尼亞就是明顯例子,2017年10月27日加泰羅尼亞共和國宣布獨立後,四天之內1700家企業就把總部遷出加泰地區,落戶至西班牙其他地區,以避開動盪,求繼續享有西班牙與歐盟的法制保障。這1700家企業佔加泰地區三成的國民生產總值!可想像此節若發生在香港,民生福祉會遭到怎樣的傷害!結果不只歐盟,全世界都沒有承認加泰的獨立,加泰當局前領導普伊格德蒙特逃亡國外,沒有國家敢提供他政治庇護。加泰獨立政黨之所以坐大而取得政權,跟西班牙與西方的政治正確,對他們一再容忍有很大關係。而且加泰地區在西班牙逐步民主化後,取得編寫歷史教材的權力,灌輸學生加獨意識,遂以致此。有鑒於此,甫於六月政府改組而離職的西班牙前教育部長維特就說,要重新教育年輕的加泰羅尼亞人為西班牙人,從根救起。

  最近英國首相文翠珊與歐盟都着急尋求脫歐方案,因為光商議如何徵收歐、英往來貨物的關稅,又如何退稅,就令他們焦頭爛額。英格蘭銀行也自金融危機以來第二度升息,準備子彈以應變脫歐亂局,但這無疑加重商業營運成本。這只是英國脫離一個國際組織,就帶來這麼多損失;若一個地區脫離所屬的國家,動盪可以想見,不成功的加泰羅尼亞已見前述。

  國土完整高於民主法則

  法國雖打擊主張獨立的政黨,但若干政治人物為了選票總有私心,放縱甚至鼓勵主張獨立的政黨。1979年,長期未執政而渴望總統勝選的社會黨聲稱,支持太平洋的新克里多尼亞島居民「有選擇自己未來的權利」。若干獨派轉為激進,1988年獨派襲擊當地法國警察派出所,殺害4名警員,俘虜27名警員作人質。法國特警隨後攻堅,成功解救人質,但2名特警陣亡,19名獨派作案分子被殺,傷亡慘重。經過30年動盪,今年11月4日要舉行統獨公投,最近一次公布的5月民調統派大幅領先(統一59.7%,獨立22.5%)。既知統一早成定局,又何必當初呢?科西嘉就更複雜,2017年12月的地方選舉,在投票率歷史新低的情況下(第一輪投票52%,第二輪僅44%),獨派拿下執政權,但畏懼巴黎的手段不敢宣布獨立。民調顯示高達62%的法國人民反對科西嘉獨立,因此總統馬克龍對付科西嘉相當強硬。

  這就顯示,對於分裂國土的獨立主張,西方式民主理論自己打臉,自相矛盾。如果主張分裂國土的政黨是無害的,那麼他們獲得選舉勝利之後,法國與西班牙何以用盡心思,都要反對而且防止他們獨立呢?為何不乾脆依據民主法則,承認獨立呢?非常明顯:他們知道獨立百害而無一利,可見國家領土完整的原則,高於民主多數決原理;全國人民的意志,高於一政黨的民粹訴求,故而法國有明確禁止獨派的國家安全法律,也在政治實踐上堅決封殺,毫不矛盾。然而若干西方國家對此卻裝聾作啞,有時竟去支持外國的地區獨立,明顯是雙重標準,無法圓謊,令人非常遺憾而必須警惕。

  參酌西方國家的法律與政治實踐可知,解散「香港民族黨」於法有據,於理必行。期盼港府勇於做對的事,必能獲得本港有識之士與多數民眾的支持。

  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