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心懷感恩\曾蔭權終極上訴得直 毋須重審

  圖:曾蔭權前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他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昨日終院撤銷其定罪及判刑,亦毋須重審\資料圖片
  圖:曾蔭權前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他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昨日終院撤銷其定罪及判刑,亦毋須重審\資料圖片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前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經上訴減刑至監禁12個月,他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指引不足,五名法官昨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亦毋須重審。本已服刑完畢的曾蔭權正與家人外遊,他得悉結果後表示:「七年的纏訟終於完結,我內心滿溢感恩。」

  大公報記者 李家翹

  現年74歲的曾蔭權於前年2月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今年1月他經過服刑約八個月後出獄,但決定繼續上訴至終院,昨獲裁定上訴得直。終院指他已服刑完畢,若重審並不符合公義,故不作重審命令。

  終院判詞指原審指引不足

  終院判詞指,原審法官陳慶偉在指引陪審團商議時,就「明知故犯」及「嚴重性」兩個元素的指引不足。終院認為當決策者作出決策時,若沒有忽視披露責任,而只是不認為有責任披露,其不披露決定即使是錯誤,也屬「明知故犯」或隱藏,而原審法官沒向陪審團解釋清楚。

  終院又指,由於本案未能確立貪污一事,因此原審法官就「嚴重性」的指引須多作分析,包括須考慮曾蔭權不申報的動機、不披露的後果等,若陪審團依照原審法官的指引去作裁決,定罪並不穩妥;相反若陪審團得到適當指引,或可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案情指,曾蔭權任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期間,政府於2010年4月收到由黃楚標任主要股東之公司提交的聲音廣播牌照申請,而李國章則是另一股東。至2010年底,該公司放棄申請之前獲授的牌照,其後易名為Digital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DBC)。2011年7月至11月期間,李申請擔任該公司的董事局主席。上述申請均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

  與此同時,曾蔭權正安排將來入住一個由黃楚標公司擁有的深圳物業,他聲稱與妻子計劃從2012年7月起以每年80萬元人民幣的市值租金租住三年,而裝修則由該公司斥資進行,裝修費約350萬港元,及額外以35萬港元聘請知名室內設計師。

  然而,曾蔭權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過有關該物業之事,直至2012年2月有傳媒報道了他與商界人士交往,他於數日後公開表示,沒意會到必須作利益申報。其後廉署展開調查,2015年10月曾蔭權被落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