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刑毁傷人 最高囚10年


  【大公報訊】記者盧健輝報道:對於懷疑有人在巴士座椅放置針筒事件,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大公報》查詢時表示,單是涉案者在巴士座位插針,已干犯刑事毁壞罪,如導致有人受傷,即可能構成傷人罪。

  他指,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罪,經循公訴定罪,可判監禁3年。

  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摧毀或損壞財產」,經循公訴定罪,最高可判監禁10年。倘有乘客被刺傷,他日涉案者落網後,即使藉口並非有特定目標犯案,亦會觸犯相關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