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保障/遇客戶破產保護 宜求助專業律師

  面對疫情重創美國經濟,預料申請《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企業將大增,而第11章下的破產保護申請通常被視為「重組」破產,因它為債務人提供重生的機會,而非直接進行清盤。當申請破產保護時,債務人獲《破產法》授予自動中止安排以保護它免遭債權人追討破產前欠下的債項。若不幸遇上這情況,未收款的賣家可停止交付在運輸途中的貨物,直至全數貨款收訖為止,因當買家或其代理收取貨物時,賣家的停止付貨權即告喪失。

  如未收款的賣家欲停止付貨,應向承運人、買家或其受託人發出通知,明確表達轉售貨物的權利和意圖。如買家在收到通知後仍未付款,賣家就有權轉售貨物並向買家追討因轉售而產生的損失。如賣方仍擁有貨物,其有權不交貨,直至收到買家的所有貨款為止。同時,賣家還可起訴買家違約及拒收貨物,並追討相關損失。

  同時,賣家須小心行使停止付貨權和細心閱讀銷售合同,查找當中有否任何可能限制行使該權利的條款,亦需查閱破產案件的法律文件,以確保破產法院並沒有針對該權利頒發禁令,爭取可以參與分配索償的機會。

  面對相關問題時,應聘請熟悉美國相關法例的律師處理,亦可要求商會、貿發局等提供協助,但亦要作好最壞打算,因買家會以破產為威脅,迫使賣家接受收取極低比例款項,如原價的10%至20%,若賣家不願接受,最終可能「一拍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