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人行/法律面前神神平等?\夏有風
沒想到「褻瀆神明」至今在香港還是一項刑事罪!這個普通法的罪行是港英政府從英國移植到香港來的。不過,英格蘭和威爾士已於二○○八年廢除這項罪行,蘇格蘭今年四月也將其廢除。如今,在英國本土只有北愛爾蘭還保留着褻瀆神明罪。
褻瀆神明罪源於英國中世紀的宗教法,早期由教會法庭處理。雖然耶穌教導世人「若有人打你的左臉,就把你的右臉也轉過來由他打」,但異見者面對的不是教會法庭的仁慈,而是酷刑、監禁和死亡的命運。自十七世紀起,褻瀆神明成為普通法中的罪行,由法院處理。到了二十世紀,褻瀆神明雖然不再是重罪,但直至一九七七年還有人在英國被裁定褻瀆神明並罰款。
幾百年來,因褻瀆神明而入罪的既有達官貴人,也有平民百姓,可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在法律面前,神與神之間並不平等。在英國十九世紀初的一宗褻瀆神明案中,法官坦言道:「人們可以褻瀆回教、猶太教,甚至基督教的任何一個教派,而不觸犯法律,但是任何冒犯英國聖公會(Church of England)的行為均屬違法,因為聖公會是我國的根基。」
宗教不僅是個人信仰,更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當普通法賦予英國聖公會至高無上的地位,它貶低的不僅是其他宗教,更是那些以其他宗教為文化中心的民族。以宗教之名貶低、歧視外族,再以此作為欺凌和統治他們的理據──這樣的例子我們見的還少嗎?邱吉爾(Winston Churchill)就曾評論印度為「信仰野蠻宗教的野蠻人」,因而理應被信奉基督教的「高等」英國人所統治。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正是基於邱吉爾這種民族優越感。
那些將神明分為三六九等的人真正信奉的,不是基督教的耶穌或者印度教的梵天,而是自己民族的優越性。什麼時候眾神平等,眾生才會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