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官監督機制

  •負責做出最終懲處決定

  大法官/首席法官(LC/LCJ):

  司法任命與行為申訴專員(JACO):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若認為處理過程存在不符規定程序或其他行政失當,可申請由JACO進行覆查。JACO若認為存在行政失當,可擱置決議並令JCIO重新開始調查

  司法行為調查辦公室(JCIO):

  •在第一線接受針對法官的申訴,並審核其是否成立。若申訴成立,JCIO可自行調查並將結果和懲處建議提交LC/LCJ,或將案件移交受命法官,展開進一步調查

  受命法官:

  •由LCJ提名並經LC同意,位階不低於被申訴法官。負責調查申訴是否涉及法官不當行為,並根據實際情況選擇(1)撤銷案件,(2)給予被申訴人非正式訓誡,(3)向LC/LCJ提出懲處建議,(4)若案件很嚴重或複雜,可移交調查法官

  調查法官:

  •應LC/LCJ及受命法官要求對申訴進行調查,並就被申訴人是否有不當行為、適用於何種處分撰寫報告,呈交LC/LCJ

  紀律調查小組(DP):

  •當受命法官建議對被申訴人作出停職處分時,由2名司法專業人士及2名業外人士組成DP,負責再度審查證據、相關報告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