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裁判鑒定意外死因
最近一宗少女失蹤死亡案, 經過11天死因研訊,先後共傳召32名證人,最終由5名陪審員裁定為「死因存疑」,需要由執法部門繼續深入調查。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14(1)條,凡任何人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或在可疑情況下死亡,又或有任何人的屍體在香港被發現或被運入香港,死因裁判官可就該死亡個案進行研訊。而條例第15條規定,若在受官方看管下的死亡案,裁判官則必須在有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進行研訊。
研訊目的是研究死亡個案的原因及與其有關的情況。研訊的程序及在研訊中提出的證據須專注在可予確定範圍內確定的死者身份、如何、何時和在何處死亡;以及死因裁判官及陪審團就死亡個案所達致的結論等。一般情況下,裁判官在考慮病理學家和醫生的專家意見、死者的病歷、致死經過和警方的調查結果後,如認為有足夠資料讓其根據該條例第9條行使權力和履行職責,個案的死因及相關情況已然清晰,亦不存在可疑之處,則案件可告終結。生死登記官會獲告知該決定,繼而為死亡個案辦理死亡登記。死因裁判結果一般可能有12類別,包括:死於自然、濫用藥物、死於意外、非法被殺、合法被殺(執法部門執法)、自衛被殺、死於不幸、自殺、意外致死或死因存疑等。前者必須考慮裁決是否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說回本案,所有證據均沒有顯示該少女曾被襲擊、與人有仇怨、曾服食藥/毒物、參與活動令其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等 ,雖然上述情況可能因屍體腐化而受影響,但亦僅為猜測,故排除非法被殺的可能性,因此,之前圍繞該少女死因的謠言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