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新聞/串謀勾外力危害國安 罪行重大 黃之鋒囚10年
香港高等法院昨日對反中亂港分子黃之鋒「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進行量刑裁決,黃之鋒被判監禁10年。法官譚耀豪判刑時表示,本案屬罪行重大,以監禁13年為量刑起點,判處黃之鋒入獄10年,其中2個月2日與「35+串謀顛覆政權」案餘下刑期同期執行。
行政長官李家超指出,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團夥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其中的禍首,其種種惡行不僅嚴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更直接損害廣大市民的切身福祉與社會穩定。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這次判刑顯示法庭確定本案涉及外國勢力,案情嚴重,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特區政府會依法充公黃之鋒的罪行相關財產。\大公報記者 林楚然、龔學鳴、馮錫雄
黃之鋒是已解散的反中亂港組織「香港眾志」秘書長,此次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情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國安法實施後繼續犯罪
判詞指出,黃之鋒所犯的罪行屬「罪行重大」。案發時,香港正面對社會動盪及暴動所帶來的嚴重影響,而在國家安全及法治方面亦承受着極高的風險;在如此關鍵時刻,黃之鋒及與其有聯繫的人士繼續一同串謀,與外國主要或高級官員、人員或機構或者境外勢力直接會晤,公然呼籲他們對中國、香港特區及其中的官員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措施。他們不但透過自己的社交媒體賬戶,更經由西方主流新聞媒體或機構繼續傳播上述呼籲,涵蓋本地及國際受眾;香港國安法雖然已經實施,但黃之鋒及與其有聯繫的人士(包括羅冠聰)實行他們的計劃,持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刻意調整各自的角色,以助長相關罪行。
判詞表示,黃之鋒和羅冠聰在串謀勾結外國政府及境外勢力中所扮演的角色雖有不同,但同樣關鍵。被告人完全知悉羅冠聰持續在海外呼籲外國實施制裁及敵對措施的行為,而被告人則在本地及海外發布訊息和文章支持,以聲援相關行為。黃之鋒和羅冠聰二人是本案的主謀或主腦,與其他人串謀危害國家安全。羅冠聰和黃之鋒(作為支援的角色)可被視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以呼籲他們對中國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及敵對措施的最前沿倡議者。
判詞強調,黃之鋒和羅冠聰曾促成外國及外國實體實施制裁和不利措施。無論如何,在當時地緣政治的氛圍下,他們持續不斷的呼籲確實有可能令該等制裁及不利措施得以落實,而所實施的制裁及敵對措施將嚴重影響及危害國家安全。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所指的「罪行重大」,其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鑒於本案的所有情況,法官認為有關罪行以1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恰當的。
法庭認為,懲罰必須與罪行的嚴重性相稱。法庭亦有必要就黃之鋒夥同其他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計劃及行為,表達社會對此等計劃及行為的厭惡,並達至判刑須具阻嚇性的目的。因此,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10年,並下令其中2個月2日的刑期,與被告人在HCCC 70/2022一案餘下的刑期同期執行。
警方國安處:判刑彰顯公義
警方國安處歡迎法庭裁決,強調判刑彰顯公義,批評黃之鋒在2014年「佔中」到2019年「黑暴」作為主要推手實在難辭其咎。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法庭判處黃之鋒監禁十年,合理反映其罪行的嚴重性與危害國家安全的本質,黃之鋒早前已承認相關犯罪事實,其惡行橫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後。李桂華強調,即使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黃之鋒雖然已身負其他案件而被法庭限制離港,但他並未收手。當時羅冠聰已潛逃外國,留港的黃之鋒繼續與身處海外的羅冠聰遙相呼應,積極在港推動敵對行動,包括極力游說外地公司停止向香港警方供應執法及調查案件所需的工具,有關勾連行為直至其同年11月因他案入獄才被迫終止。國安處嚴厲斥責黃之鋒與其黨羽企圖「挾洋自重」,幻想利用制裁手段迫使特區政府屈服,其陰謀顯然是徒勞無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