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話要說/黃之鋒案判決彰顯公義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李頴彰
香港高等法院就黃之鋒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裁定其行為屬香港國安法下的「情節嚴重」案件,判處監禁10年。這項判決不僅確定了黃之鋒須承擔的刑事責任,更充分反映罪行性質與危害程度,亦嚴格遵循法定量刑原則及整體公正要求,展現香港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專業與權威。
本案並非因被告的政治立場、參與特定活動,或曾發表批評特區政府的言論而被定罪。法庭明確指出,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相關活動僅可作為案件背景,用以評估涉案串謀的規模、性質、嚴重程度以及被告所擔當的角色。量刑與定罪的核心,始終聚焦於被告在法定控罪期間,即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與他人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及人員,對中國或香港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持續串謀非「角色有限」
法庭認定黃之鋒與羅冠聰均屬本案的主要策劃及領導人物,此結論建基於充分而具體的事實基礎。案情顯示,二人以內外協作、相互配合的方式推動相關行動,一人留港透過外國媒體、社交平台及撰寫文章持續傳遞和擴大有關訴求,另一人則身處海外,積極展開國際游說、發起聯署活動,並促請外國政府停止向香港警務處提供相關軟件及設備。上述行為並非各自獨立、偶然呼應的言論表達,而是在共同目標下形成的協同行動與相互配合。串謀罪的法律意義,正正在於懲罰這種有組織、有分工且持續推進的共同計劃,而非孤立看待某一方的個別言論或行為。
正如行政長官李家超指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團夥仍毫無悔改之意,肆無忌憚地繼續充當外國和境外勢力的代理人,恣意持續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妄圖通過境外勢力對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施壓,禍港賣港、怙惡不悛;黃之鋒更參與「35+計劃」,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此等惡行均屬極之嚴重的罪行,不僅嚴重損害了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更直接損害了廣大市民的切身福祉與社會穩定。
法庭對「情節嚴重」的認定,不是着眼於單一行為,而是從整體案情作出綜合評估。辯方曾主張被告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所扮演的角色有限,應採納較低量刑級別。然而法庭指出,被告並非主動退出相關行動,而是因另一宗案件被定罪及還押而停止參與,且其與羅冠聰之間的串謀關係持續約四個月零三星期。被告在知悉海外呼籲制裁的情況下,仍透過轉載、受訪及撰文支持相關訴求,足以反映其並非「角色有限」。
量刑方面,法庭裁定本案屬香港國安法下的「情節嚴重」案件,因而適用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的法定量刑幅度。判決恰恰反映法庭在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同時,亦嚴格遵循法定量刑標準,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充分考慮被告的認罪因素並給予相應寬減。所謂「政治檢控」或「判刑過重」的說法,顯然是無視事實和法律基礎的抹黑。
本案亦提醒社會,國家安全從來不是遙遠的抽象概念,而是與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制裁若真的落實,受影響的不會只是政府官員,而是金融體系、貿易通道、企業營運、就業機會,以至普通市民賴以生活的社會環境。法庭指出,有關行為在社會動盪之際加劇了中央和特區政府須應對的困境,這判斷並非誇張,而是對行為構成嚴重後果的合理司法認定。
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但高度自治從來不是分裂主權、引入外國干預或乞求外部制裁的藉口。香港國安法的制定與執行,正是要填補此前本地法律未能有效處理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缺口,讓「一國兩制」能在安全穩定的基礎上長遠運行。
自由須在法律之內行使
判決的真正意義,在於重申一個簡單而重要的原則:自由須在法律之內行使,權利必須以不損害他人及整體社會安全為前提。香港社會珍視法治,正因為法治意味着任何人不論身份、背景或政治立場,均須為其違法行為承擔後果。同時,法庭也須依據證據、程序和法定量刑準則作出裁決。
展望未來,香港需要以清晰、穩定和可預期的法律框架,讓社會在安全環境中恢復信心、發展經濟、改善民生。這次判決向社會傳達的信息十分明確:任何人都不能藉「民主自由」之名,請求外國制裁香港,把香港變成地緣政治博弈的棋子。唯有堅守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香港才能繼續保持獨特地位,市民的權利自由亦才能在真正穩定的法治環境中得到保障。
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