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六案例 揭隱性職務犯罪 打擊「利用影響力」「股權收益型」等新型腐敗
中共二十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持之以恒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深挖細查預期收益、約定代持、「白手套」、政商「旋轉門」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堅決打擊利用互聯網、虛擬貨幣、跨境資金、區塊鏈等實施的腐敗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5日聯合發布了6件依法懲治新型、隱性職務犯罪典型案例,劍指披着市場外衣、藏於合法經營活動之中的腐敗新形態,供各地司法機關參考借鑒,以精準識別、依法懲治各類新型、隱性職務犯罪,助力堅決打好反腐敗鬥爭攻堅戰、持久戰、總體戰。
●香港文匯報記者 王玨 北京報道
近年來,隨着反腐進入深水區以及互聯網數字技術的發展,各種新型、隱性腐敗行為花樣更新,其假市場活動之名,行權力尋租之實,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破壞營商環境。
兩高本次發布的6件新型、隱性職務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利用影響力」受賄、「股權收益型」受賄、「專崗高薪型」受賄、「項目轉贈」受賄、「掛名領薪型」受賄等,勾勒出腐敗「變形」的典型模式,以股票預期收益型受賄為例,案例指某市區委原領導吾某某,在招商引資、項目審批上為企業提供幫助,雙方約定待企業上市後,由其獲得戰略配售股收益;其出資購股、由他人代持,上市後取得高額收益367萬元人民幣,屬於以股票預期收益為標的受賄,以受賄罪判處刑罰。 通報在該案例分析中指出,升值可能性較高的戰略配售股的預期收益,可以認定為受賄犯罪對象。雖然戰略配售股的定價與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相同,但其發行對象特定,目的是為了確保特定對象無需經過申購新股等流程而購得股票,具有提前鎖定的性質,如所涉公司發展前景良好,則公司的戰略配售股在上市後升值可能性較高,其價值不僅體現在購買時戰略配售股的自身價值,還更多體現在戰略配售股中包含的公司上市後的預期收益,故此類戰略配售股的預期收益具有刑法中的「財物」屬性,可以認定為受賄犯罪對象。
以「穿透式審查」原則揭合法假象
通報指出,針對這些隱性、新型腐敗行為,司法機關按照「穿透式審查」原則,即穿透腐敗分子精心設計的層層合法假象,以商業機會獲取是通過市場行為還是職務行為、是否實質經營、是否承擔風險、所獲利益與職務行為是否具有對應性等情況為審查重點,實質認定權錢交易的非法真相。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兩高報告特別提到依法懲治利用職權實施的預期收益、約定代持、虛增交易環節等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4月10日,兩高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解釋完善了斡旋受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等認定規則,並細化了預期收益型受賄數額認定規則,明確以收受股票、股權的預期收益作為賄賂的,受賄數額按案發時實際獲利認定;案發時尚未實際獲利的,按涉案資產市場價格與支付價格的溢價認定,核心是加大對「期權腐敗」「影子股東」等隱蔽腐敗手段的懲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