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道縱橫】無訟在於謀始 先審己心再論人非
《周易》第六卦為〈訟〉,上承〈需〉。《序卦傳》說:「需者,飲食之道也。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周易集解》引鄭玄註:「訟,猶爭也,言飲食之會恒多爭也。」飲食本為養人,分配失當,卻易生爭端。〈需〉教人等待,不逞一時之快;〈訟〉則提醒人,慾望與急躁可能引出爭執。二卦卦畫上下倒置,互為覆卦,亦可借此省察由等待轉向爭訟的啟示。
「訟」即爭執。《爾雅》說:「訩,訟也。」「訩」從言從凶,使人聯想到爭訟之際,禍從口出。《說文》則說:「訟,爭也。從言,公聲。」段玉裁註則以為「訟,爭也,公言之也」,意思是把爭執公開地說出來;又認為此字構形乃「形聲包會意」,「公」並非一般聲符。循此引申,尤其值得警惕的,是人往往以「公義」自居,卻未察覺言語已為私憤所役。這不是「公」字本義,卻是爭訟常見的陷阱:人人自認有理,自詡正義,終至惡言相向,彼此疏離。故《雜卦傳》說:「訟,不親也。」
〈訟〉卦體上乾下坎,乾為天,坎為水。天在上,水下流,行勢相背,故《象傳》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君子觀此卦象,不只思考爭端發生後如何應付,更須追問:事情尚未展開時,應如何審慎安排,免使彼此背道而馳?
王弼註云:「無訟在於謀始,謀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程頤《伊川易傳》亦曰:「謀始之義廣矣,若慎交結,明契券之類是也。」二人均重視契約清楚,以免權責含混,事後各執一詞。程頤又提出謹慎交往,提醒人不可輕率結交、草草承諾。這些都是切實的處世智慧。
然而,契約訂得周詳,朋友選得謹慎,是否便能保證無訟?未必。同一條款,可以各有解讀;原本相契的人,也可能因利害變動而反目。甚至訂約之初,若彼此只求佔盡便宜,防範也會變成猜忌。可見制度雖能約束行為,仍不能代替德性的涵養。「謀始」若只停留於外在安排,尚未觸及爭訟的根源。
筆者認為,更深一層的「始」,是心念初動之時。《周易》不僅教人趨避吉凶,更教人洗心修德。《禮記·經解》說:「潔靜精微而不賊,則深於《易》者也。」《繫辭傳》亦說:「聖人以此洗心,退藏於密。」學《易》若只精於計算利害,卻不能反觀自己的慾望與偏執,便難言深得其旨。事情的開端固然重要,推動事情發展的內在心念,更不可不察。
明代蕅益大師智旭《周易禪解》釋〈訟〉卦說:「一上一下,其行相違,所謂意欲潔而偏染者也,只因介爾一念不能慎始,致使從性所起煩惱,其習漸強而違於性,故君子必慎其獨,謹於一事一念之始,而不使其滋延難治,夫是之謂善於自訟者也。」這番解說,把天水違行之象轉向內心:人本想守正,卻可能被一念貪瞋牽引,習氣日增,終與本願相違。
所謂「自訟」,不是苛責自己,而是先審己心,再論人非。別人一句話使我不快,究竟因其確實失當,還是觸犯了我的自尊?我堅持爭辯,是為澄清事理,還是非要證明自己勝過對方?能在此際停一停,便是慎獨的工夫。修心養性、敬事愛人、克己復禮,不應只是事後勸解,而須落實於念頭萌生之際。
勿假借正義洩私憤
爭訟之心,常由比較、計較、貪欲、嫉妒與瞋恚滋養。孟子說:「人之患在好為人師。」人若只見他人之失,不見自身之蔽,便容易把勸善變成責難,把辨理變成好勝。當然,正當申訴仍有必要,不好爭訟不等於無視是非,更不是要受害者忍氣吞聲。真正應警戒的,乃假借正義之名發洩私憤,以求勝之心取代求理之心。
《禮記·學記》說:「大學之法,禁於未發之謂豫,當其可之謂時,不陵節而施之謂孫,相觀而善之謂摩。」其中「豫」有預先防範之意,列於四者之首。用於修身,便是及早察覺不善的傾向,不待惡念化為惡言、惡言積成怨恨,才設法收拾。小小一念,看似不足為患,反覆縱容,卻可能成為難以改易的習性。
佛家常以「一念天堂,一念地獄」警醒世人。《坤文言傳》亦云:「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善惡皆由積累,而積累始於當下。明契慎交,固是謀始之法;修心立德,不起惡念,不好爭訟,才是慎始之本。能於一念之微守住敬與仁,便為人我之間留下轉圜,也為未來少種一分爭端,不可不慎。
●謝向榮教授 香港能仁專上學院文學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