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不容挑戰 依法懲治彰顯法治精神


  梁美芬 全國人大代表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因「35+串謀顛覆政權案」正在服刑的前「香港眾志」頭目黃之鋒,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昨日被高等法院判處監禁10年。法官明確指出,本案屬於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重大」類別。這宗案件不僅是對被告個人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更再次說明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任何人無論持有何種政治立場、享有多高的社會知名度,都不能凌駕法律,更不能以追求「民主」、「自由」或「人權」為名,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香港是法治社會,「自由表達政治理念」從來不是違法犯罪的擋箭牌。

  從本案案情可見,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長期推動所謂「國際戰線」,透過接觸外國政客、出席聽證會、接受外國傳媒訪問及發表文章等方式,乞求外國政府對內地及香港實施「制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他們的相關活動仍未停止,而是繼續透過境內外分工推進。這已超越一般政治意見表達的範疇,涉及請求外國採取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直接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罪刑法定 公正嚴明

  必須清楚區分,正常的國際交流、政治討論、批評政府,與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是兩回事。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言論、新聞、集會及結社等自由,但任何權利和自由都不能違背法律。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主權國家,會容許有人假借政治自由之名,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包括港澳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絕對不能容許任何人去乞求外國制裁自己的國家和人民。

  本案另一個值得重視的地方,是法庭如何按照法律原則作出量刑。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對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訂明不同刑罰幅度,對「罪行重大」者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終身監禁。法庭綜合考慮被告在案件中的角色、犯罪行為的持續性及嚴重程度,裁定本案屬於「罪行重大」,以1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同時,考慮認罪等因素,最終判處其10年監禁。這反映法庭並非單憑被告的政治身份定罪量刑,而是根據已承認的案情、適用法律及具體情節作出裁決。

  尤其重要的是,法庭清楚區分黃之鋒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前後的行為,並非以法律生效前的政治活動作追溯定罪,而是將相關事實作為背景,評估法律生效後犯罪行為的性質、範圍及被告角色。這正正體現罪刑法定、法律不溯及既往等法治原則。被告亦獲得法律代表協助,在法庭提出求情和量刑理據。依法定罪、依法量刑,同時保障被告司法程序上的答辯權利,才是香港普通法制度及司法獨立的真正體現。

  幫助青年建立正確法治觀念

  回顧2019年黑暴時期,香港社會曾因激烈政治對立而陷入動盪,暴力衝擊、破壞公共設施、堵塞交通等事件嚴重影響市民正常生活。更令人痛心的是,部分年輕人在政治口號和情緒動員下,逐漸模糊合法表達訴求與違法行為的界線,甚至將爭取外國制裁視為所謂政治抗爭的手段,衝擊經濟、金融、企業經營及國際往來,最終破壞整個香港社會。

  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本應受到鼓勵,但政治參與必須建立在尊重國家、尊重憲制秩序及遵守法律的基礎之上。不能讓人誤以為,只要目標被包裝成民主或自由,便可以不擇手段,無法無天,更不能讓香港市民成為外部政治角力的工具。香港需要加強憲法、基本法及國家安全教育,讓市民明白權利與義務相輔相成,國家安全與香港的繁榮發展密不可分。真正愛護青年,正是協助他們建立正確法治觀念,避免在人生最寶貴的階段付出沉重代價。

  「一國兩制」是香港最大的制度優勢,「一國」是「兩制」得以實行的根本前提。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得到有效維護,香港才能繼續享有高度自治,維持普通法制度、自由港、國際金融中心及國際化營商環境等獨特優勢。香港國安法實施及香港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讓香港從由亂到治邁向由治及興。

  「十五五」時期,無論是北部都會區建設、國際創新科技中心發展,還是鞏固香港國際金融、航運和貿易中心地位,都需要穩定、安全、可預期的法治和營商環境。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市民權利、促進經濟發展並不矛盾,而是相互支持、相互促進。沒有國家安全,就難有長治久安;沒有法治保障,就難有持續繁榮。

  黃之鋒案再次提醒社會,年輕人不要受歪理邪說蠱惑,觸犯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政治訴求都不能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理由。唯有堅守國家安全底線,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香港才能真正實現長治久安,在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的同時,開創更加繁榮穩定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