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結外力危害國安 依法判刑罪有應得


  吳秋北 全國人大代表 立法會議員

  反中亂港分子、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早前承認控罪,昨日在高等法院被判10年監禁,充分體現本港維護國家安全嚴正執法、罪刑相適的法治精神。

  法庭審理顯示,黃之鋒的所作所為,絕非一時糊塗或誤入歧途,而是有預謀、有組織、有步驟、有分工的長期犯罪行為。其犯罪意圖清晰明白:就是要借外部勢力之手,分裂國家、癱瘓香港、顛覆國家政權。

  犯罪意圖明確 事實證據確鑿

  黃之鋒早在2016年起,便長期走訪外國、求見外國政客、發起聯署運動、在社交媒體平台煽仇煽暴,一直乞求外國對內地及香港實施「制裁」或其他不利措施。這些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均有書面紀錄、通訊內容、公開發言及行程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黃之鋒早前亦對此表示認罪。在鐵證面前,法庭依法認定其罪名成立,充分體現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精神。

  必須嚴正指出的是,黃之鋒的行為,根本不能與正常的政策游說、民意表達混為一談。一般的政策游說,是在一國法律和憲制秩序之內,就具體政策提出意見、爭取支持;而黃之鋒所做的,是跑到外國去,懇求、慫恿、配合外部勢力對自己的國家實施制裁、封鎖、立法干預和政治打壓。這是赤裸裸的「引狼入室」,是把國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擺上祭壇,去換取個人的政治資本和國際曝光。

  試問世上哪一個主權國家會容忍這種行徑?美國有《反間諜法》《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英國有《國家安全法案》《官方機密法》,澳洲、加拿大各有嚴苛的國安立法,對勾結外部勢力者從不手軟。偏偏到了香港特區,同樣的行為卻被某些人美化為「爭取民主」,被西方政客捧為「英雄」。這種雙重標準,恰恰證明他們關心的從來不是香港的民主,而是「以港遏華」的狼子野心。

  罪刑相適 彰顯司法公正

  黃之鋒案屬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罪行重大、性質惡劣、後果嚴重。法庭的宣判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量刑指引和案情輕重作出的專業裁決,體現了罪刑相適、罰當其罪的司法原則。黃之鋒串謀勾結外部勢力、請求制裁、配合外部勢力施壓,把國家安全當作政治交易的籌碼。這些都是板上釘釘的事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與政治立場無關。

  把犯罪行為包裝成「政治主張」,把司法判決歪曲成「政治迫害」,這套話術用了多年,早已破產。法庭審的是行為,不是立場;懲的是罪行,不是意見。這一點,所有理性客觀的人都看得清楚。

  有些人危言聳聽,聲稱國安法律會壓縮香港的言論自由和政治空間。事實正好相反。正是因為有了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香港才從「黑暴」肆虐、暴徒橫行、議員互毆、街頭縱火的深淵中走出來,重回由亂到治、由治及興的正軌。今天的香港,市民可以安心出門、學生可以安心讀書、商戶可以安心做生意、選民可以在和平有序的環境下投票。社會恢復繁榮穩定,經濟蓬勃向上;行政立法良性互動,理性討論的空間更大了,正常表達政見的渠道更暢通了。

  事實證明,國安法律懲治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保護的是絕大多數守法市民的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