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師公會大埔火災法律研究專責小組報告之部分建議
避免「一罪兩審」
●限制對懲罰性救濟的阻卻,明確保留保護性及賠償性條文
●對串謀欺詐及《刑事罪行條例》第36條的適用門檻應擴闊
●律政司司長同意機制應僅限於自然人
及早識別與委聘進行所需工程
●強制屋苑 / 法團設立由全體業主共同供款的維修儲備基金
●考慮向新落成住宅物業發展商徵收法定徵費,建立公共基金協助攸關安全工程
建立安全扣分制度
●凡因違反安全法例而被定罪或招致紀律處分者均會被扣分
●被扣超過指定分數者,禁止在指定期限內參與相關工程
●設立公開且可供查閱的登記冊,涵蓋關聯公司及幕後控制人
解決委任代表文書制度限制
●若某人持有超額的委任代表文書,不應導致其所有文書一律失效
●按遞交時間先後順序明確認定哪些文書有效
●委任代表法律行為在業主簽署並遞交後即完成,無需獲委任人額外簽署
●不支持將獲委任人限制為同屋苑業主或其親屬
●加強核實措施,考慮引進中央電子投票平台,以處理高於指定門檻的法定投票
完善「招標妥2.0」
●建議修訂《市區重建局條例》,釐清市建局公共監管職能
●設立上訴機制,讓未獲納入預審名單者可向獨立專家小組提出上訴
●規定超指定金額工程須以「雙信封」形式遞交標書
●技術建議書須先達指定最低分數後,方可開啟價格建議書
鼓勵合謀者舉報
●由律政司司長建立機制,為首名合資格「吹哨人」豁免檢控
●將豁免自動延伸至其合作的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
●保留標記機制,讓首名「吹哨人」在內部調查期間保留隊頭位置,避免爭相舉報
●寬待資料應保密並受保護令保障,防止隨後被用作指證「吹哨人」有罪的證據
避免專業人士利益衝突
●要求註冊結構工程師、認可人士等在委任前後申報實質及潛在利益衝突
●針對重大或高風險工程,可設定法定責任要求其處於絕無利益衝突狀態
資料來源:香港大律師公會大埔火災法律研究專責小組報告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千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