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支持圍標刑事化 倡擴大「吹哨人」豁免檢控機制 大維修建議採「雙信封制」 冀增設承辦商違規扣分制
香港大律師公會早前就大埔火災成立的法律研究專責小組昨日發表報告,對《競爭條例》《建築物管理條例》等6條現有法例提出約50項修訂建議。公會表示支持圍標刑事化及刑事及民事「雙軌執法模式」,但強調須訂明相關罪行元素,避免「一罪兩審」,同時認為新刑事罪行下,圍標定義、舉證責任及犯罪意圖等罪行元素必須清晰。公會建議擴大寬待機制保障範圍,以鼓勵「吹哨人」舉報圍標行為;並建議向新落成住宅物業發展商徵收法定徵費,以成立公共基金,在屋苑或業主無力承擔費用時予以資助,以及對招標採用「雙信封」形式等。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千尋
對於特區政府日前建議圍標罪成最高監禁10年,公會早前則建議以7年為量刑起點,兩者存有差異。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公會當時參考海外經驗,發現其他國家地區的刑罰普遍監禁5年至10年,特區政府建議判囚10年算是較重。他相信政府提出10年的其中一個考量是一般被判處多於7年的嚴重刑事案件,會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按照慣例亦會有陪審團。
公會亦認為,這類案件有陪審團是合適做法。
執法時需要避免「一罪兩審」
現時競委會提供寬待機制,鼓勵合謀者舉報。大律師公會的報告指出,由於「吹哨人」告發後無法確保免受刑事追究,建議進一步擴大保障範圍,由律政司司長建立機制,為首名合資格「吹哨人」豁免檢控,並將豁免自動延伸至其合作的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同時應保留標記機制,讓首名「吹哨人」在內部調查期間保留隊頭位置,避免爭相舉報情況。寬待資料應保密並受保護令保障,防止隨後被用作指證「吹哨人」有罪的證據。
報告亦提出避免「一罪兩審」,在設計架構時限制對懲罰性救濟的阻卻,並明確保留保護性及賠償性條文,同時將上述律政司司長的豁免同意機制僅限於自然人。
報告指出,大維修工程常在委聘階段面臨拖延,且最終工程所需規模往往更大且更昂貴,建議引入法定要求,強制屋苑/法團設立由全體業主共同供款的維修儲備基金,減少每項樓宇維修及翻新工程都需要集資的情況。同時考慮向新建住宅物業發展商徵收法定徵費,以成立公共基金,在屋苑或業主無力承擔費用時予以資助。
鑒於業主立案法團及管委會一般欠缺專業知識,招標時往往傾向價低者得,甚至變相助長圍標。報告建議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規定當法團的項目超過指定金額時,標書必須以「雙信封」形式遞交,即必須在技術建議書通過評估並達到評估中指定的最低分數後,方可開啟價格建議書信封,評估後的得分亦應向全體業主公開。報告亦建議中長期制定一套適用於大廈維修及翻新工程的現代化標準合約文本。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方面,公會建議修例建立安全扣分制,若承辦商因安全問題被定罪,或有紀律違規行為被扣分數超過指定上限,將被禁止在指定期限內承接法團項目,或超過指定金額的小型工程,適用範圍須擴展至關連公司及幕後控制人。
公會亦建議修例加入法定要求,規定註冊結構工程師、認可人士及其他同類專業人士在獲委聘前後,均須申報實際及潛在的利益衝突。
盼加強消防處消除危險權力
《消防條例》(第95章)引入法定責任,公會倡規定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一同)承擔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責任。同時,為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引入新的每5年續期一次的制度,及引入新的消防裝置技術人員註冊制度。其他建議包括加強消防處消除火警危險的權力,並就違規行為引入新的罰則;規定關閉火警警報系統前,須事先獲得消防處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