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分措施
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措施
推動樓宇維修圍標刑事化及優化《競爭條例》下的民事制度
●就涉及樓宇維修工程招標或投標安排的嚴重反競爭行為,引入具針對性的刑事責任
●優化適用於各行業的民事執法制度
●加強競委會為市場研究搜集資料的能力
將新設刑事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以加大阻嚇力
●執法機關可運用提交資料令(俗稱「證人令」)、提交物料令、加重判刑及沒收令權力,重點打擊違法集團
●相關犯罪得益亦受「披露懷疑犯罪得益」機制規管,有助阻截資金流動
成立跨部門特遣隊加強統籌執法行動
●情報共享:加強三方情報互通
●聯合行動:統籌聯合執法,善用各自權力發揮協同效應
●預防:在民政事務總署統籌下以風險為本列席各區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大會,及早監察及蒐集情報
加強消防安全治理的措施
嚴控消防裝置關閉和失效
●把主要消防裝置關閉由「事後通知」提升為法定「事前審批」機制,獲批關閉期不超過60日
●消防處接獲申請人通知所有臨時消防安全措施已落實後,會於24小時內到場核實
●新增蓄意或罔顧後果干擾消防裝置罪行
加強監管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
●註冊由永久改為每五年續期,引入「適當人選」評估,違紀並符合公眾利益可即時暫停註冊
●一律以電子平台遞交證書,提升抽查率並以人工智能分析數據
●成立「年檢覆核專責特遣隊」,確保每間承辦商每年最少抽查一次
築牢樓宇消防安全防線
●透過「樓宇應急先鋒」計劃培訓物管人員、保安員及業主立案法團代表
●與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更新實務守則,訂明物管人員檢查封條並盡快報告破損
●設立「消防裝置一站式資訊中心」,解答業主有關消防裝置的查詢
●研究開發應用程式,如發生火警,可直接向居民手機發出針對性的即時警報
推動消防法例改革
●就易於證明及責任清晰的罪行引入定額罰款制度並加重罰則
●承辦商知悉主要裝置欠妥須於24小時內電子通報,否則犯罪
●指明工序須由合資格人士或註冊技工親自執行或直接監督,具關鍵職能的管理人員疏忽或失責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全面提升特大火警應變能力
●設立「特定事故先遣隊」,於涉及相鄰棚網樓宇的火警率先到場
●用人工智能、滅火機器人、新一代消防員智能監測系統、室內定位設備及電子入口指揮板等先進科技
●粵港澳三地已成立「跨境滅火救援專隊」
全面優化消防安全投訴處理機制
●已優化投訴處理機制,充分履行「兜底責任」
設立大型火警防控總區
●革新組織架構,集中相關隊伍統一指揮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千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