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分措施

  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措施

  推動樓宇維修圍標刑事化及優化《競爭條例》下的民事制度

  ●就涉及樓宇維修工程招標或投標安排的嚴重反競爭行為,引入具針對性的刑事責任

  ●優化適用於各行業的民事執法制度

  ●加強競委會為市場研究搜集資料的能力

  將新設刑事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以加大阻嚇力

  ●執法機關可運用提交資料令(俗稱「證人令」)、提交物料令、加重判刑及沒收令權力,重點打擊違法集團

  ●相關犯罪得益亦受「披露懷疑犯罪得益」機制規管,有助阻截資金流動

  成立跨部門特遣隊加強統籌執法行動

  ●情報共享:加強三方情報互通

  ●聯合行動:統籌聯合執法,善用各自權力發揮協同效應

  ●預防:在民政事務總署統籌下以風險為本列席各區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大會,及早監察及蒐集情報

  加強消防安全治理的措施

  嚴控消防裝置關閉和失效

  ●把主要消防裝置關閉由「事後通知」提升為法定「事前審批」機制,獲批關閉期不超過60日

  ●消防處接獲申請人通知所有臨時消防安全措施已落實後,會於24小時內到場核實

  ●新增蓄意或罔顧後果干擾消防裝置罪行

  加強監管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

  ●註冊由永久改為每五年續期,引入「適當人選」評估,違紀並符合公眾利益可即時暫停註冊

  ●一律以電子平台遞交證書,提升抽查率並以人工智能分析數據

  ●成立「年檢覆核專責特遣隊」,確保每間承辦商每年最少抽查一次

  築牢樓宇消防安全防線

  ●透過「樓宇應急先鋒」計劃培訓物管人員、保安員及業主立案法團代表

  ●與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更新實務守則,訂明物管人員檢查封條並盡快報告破損

  ●設立「消防裝置一站式資訊中心」,解答業主有關消防裝置的查詢

  ●研究開發應用程式,如發生火警,可直接向居民手機發出針對性的即時警報

  推動消防法例改革

  ●就易於證明及責任清晰的罪行引入定額罰款制度並加重罰則

  ●承辦商知悉主要裝置欠妥須於24小時內電子通報,否則犯罪

  ●指明工序須由合資格人士或註冊技工親自執行或直接監督,具關鍵職能的管理人員疏忽或失責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全面提升特大火警應變能力

  ●設立「特定事故先遣隊」,於涉及相鄰棚網樓宇的火警率先到場

  ●用人工智能、滅火機器人、新一代消防員智能監測系統、室內定位設備及電子入口指揮板等先進科技

  ●粵港澳三地已成立「跨境滅火救援專隊」

  全面優化消防安全投訴處理機制

  ●已優化投訴處理機制,充分履行「兜底責任」

  設立大型火警防控總區

  ●革新組織架構,集中相關隊伍統一指揮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千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