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標刑事化擬修三例 最重囚十年罰款1000萬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就宏福苑火災暴露的樓宇維修工程圍標問題,特區政府會透過修例立法,以刑事、民事「雙軌執法模式」,針對案情作出靈活打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記者會上表示,將修改《競爭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廉政公署條例》三條現行法例,把樓宇大型維修工程圍標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即使個別案件證據未達刑事檢控門檻,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政府亦建議加強罰則,包括提高罰款及其他處分。同時,律政司會繼續協助相關政策局檢視及完善其他涉及樓宇管理及安全的法例,包括《建築物條例》、《消防條例》、《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等,部分立法工作已完成,其餘正進行或會盡快開展。

  林定國表示,政府會修訂《競爭條例》,將圍標列為刑事罪行。刑事罪行將針對樓宇大型維修工程,包括前期工作和顧問服務,並涵蓋圍標以外、現行《競爭條例》下界定的嚴重反競爭行為,例如合謀定價、瓜分市場等。違法者一經定罪,建議最高刑罰包括十年監禁,罰款最多1,000萬元或違法所得商業利益的三倍,又或是違法期間每年度本地營業額的50%。

  他在答覆香港文匯報提問時表示,由於《競爭條例》屬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職權範圍,商經局會牽頭,盡快將方案提交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討論,並進行持份者諮詢,務求盡快落實修例工作。

  政府亦將修改《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把新設刑事罪行納入該條例下的指定罪行,令執法部門可以按照該條例行使法定權力,例如傳召問話、要求提交資料和物料、凍結資產,法庭亦可加重刑罰和沒收犯罪得益。

  為配合廉政公署執法,政府將相應修訂《廉政公署條例》,把新設刑事罪行納入指定罪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亦將會適用於這類刑事罪行,令執法機關可依法更有效搜集這類具有高度隱蔽性犯罪活動的證據。

  未達刑事舉證標準 仍須承擔民事責任

  林定國指出,若圍標同時涉及其他犯罪如恐嚇、貪污等,執法機關亦會果斷執法,提出檢控。即使個別案件未能達至刑事檢控的舉證標準,涉案者仍可能須承擔由競爭事務審裁處裁定的民事責任。政府並建議優化《競爭條例》現行民事責任制度,包括把罰款上限提高至800萬元,或違法收益的兩倍,又或是違法期間最多三個年度的本地營業額的30%,同時可延長取消出任公司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參與公司管理資格的時限,以增加阻嚇力。

  為加強競委會進行市場研究時的調查能力,政府建議在有合理理由懷疑市場存在影響競爭的特徵時,競委會有權強制要求相關人等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