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投資新規12月施行 強化中方投資者境外權益保護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任芳頡 北京報道)國家發展改革委22日公布《對外投資管理辦法》(簡稱「新辦法」),在制度上更好保障對外投資發展和安全,自12月1日起施行。在保持政策延續性的基礎上,新辦法適應新形勢,和此前施行的2017年出台的版本相比,作出了三方面修訂,更好契合對外投資發展實際,更好保護對外投資權益,更好防範應對境外風險。新規增設年度信息報告機制,明確中方投資者如在海外遭遇歧視性對待,可申請主管部門採取相應反制保護措施。
中國對外投資取得長足發展,流量從2017年1,583億美元增至2025年2,136億美元,存量從1.8萬億美元增至3.4萬億美元。與此同時,外部環境發生複雜深刻變化,單邊主義、保護主義上升,局部衝突和動盪頻發,對外投資發展面臨的風險增多。
個人境外金融投資通道延續
新辦法相應重申了投資者包括境內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進一步落實各類投資者的對外投資主體地位,完善服務和保護措施,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同時,新辦法與現行制度作了銜接,投資者可以繼續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港股通、跨境理財通等渠道在境外金融市場投資。
近年來,少數國家(地區)採取歧視性措施,有的要求中方提供技術、數據或者處分股權、資產等,損害了中方權益。如何更好保護對外投資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解讀表示,新辦法落實《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涉及對外投資保護的系列條款,完善了重大不利情況報告制度,設置了對外投資信息年度報告制度,覆蓋了上述情形。投資者將上述情況告知管理部門,有助於合力保護對外投資權益。
海外遇歧視待遇可申請反制
新辦法提到,投資者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通過網絡系統提交對外投資信息年度報告,將投資者截至上年末的對外投資有關信息告知發展改革部門,報告列明的對外投資受到外國組織、個人歧視性措施影響,或者受到外國組織、個人不合理剝奪、限制的,應投資者請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在職責範圍內結合實際採取措施,包括禁止或者限制有關外國組織、個人在境內投資,禁止或者限制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
針對一些國家(地區)局勢動盪、政策多變,政治、安全等風險上升,有的投資者對境外風險估計不足、應對不力,最終遭受損失的問題,新辦法完善了境外再投資報告等制度,同時,面向少數金額大、關乎我國與有關國家外交關係的項目設置了前期工作情況報告制度。投資者將上述情況告知管理部門,有助於合力防範應對境外風險。
其中提到,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應當根據對外投資的內容、所投入資產權益的來源、中方投資額等,分類分級履行對外投資核准、備案等手續,提交境外再投資報告等對外投資信息報告,配合監督檢查。屬於核准、備案、境外再投資報告範圍內的對外投資,投資者應當在對外投資完成或者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對外投資完成或者終止情況報告,將有關信息告知發展改革部門。
中國法律大數據聯盟副秘書長、中央財經大學產業經濟學博士後胡鴻雁表示,此次修訂是國家對外投資監管制度的重要優化,兼顧高水平對外開放與安全底線。新規立足日趨複雜的國際投資環境,一方面持續支持市場主體依規市場化出海,暢通各類合規跨境投資渠道;另一方面補齊風險預警、權益保護制度抓手,構建起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管理框架。制度完善既有利於穩定企業對外投資預期,也為應對海外歧視性舉措、地緣風險提供有力制度支撐,推動對外投資平穩有序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