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構機首納出口管制 無人機挖泥船優化措施 商務部:兼顧國安與民用貿易 將批准合規申請
19日,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連發4條公告,分別涉及對盾構機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優化調整無人機相關物項出口管制、優化調整挖泥船相關物項出口管制,以及進一步優化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質疑和鑒別工作等。商務部新聞發言人當日表示,中方願通過雙邊出口管制對話交流機制,與相關方就出口管制政策和實踐開展溝通對話,同時聽取各方有關意見建議,進一步認真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積極促進、便利合規貿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等有關法律法規,10月19日,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發布關於優化調整無人機相關物項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相關措施將於11月18日起正式實施。●香港文匯報記者 朱燁 北京報道
「此前,我們已經向與中方建立了出口管制對話機制的有關國家和地區作了通報。」商務部新聞發言人說,此次措施涉及的無人機相關物項具有明顯的軍民兩用屬性,中方依法依規優化調整有關措施,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與此同時,中方致力於維護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依法依規對相關出口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中方將予以批准。
支持中企在民用領域開展國際貿易
該發言人指出,動態調整出口管制措施是國際通行做法。近年來,全球無人機產業和技術發展迅速,部分原來先進的產品如今已屬於大眾消費類產品。中方在實施出口管制措施過程中,積極聽取各方意見建議,並經認真評估後及時優化調整有關措施。本次對無人機出口管制措施的優化調整,就是基於業界反映的產業和技術最新情況,這充分反映中方堅決反對無人機被違規用於非和平目的,同時堅定支持中國企業在民用領域開展無人機國際貿易與合作。
受限清單覆蓋整機和關鍵零部件等
香港文匯報記者在公告中看到,關於受限無人機的要求十分具體。其中一項包括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並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或「無人駕駛飛艇」:最大「續航時間」大於等於30分鐘小於3h,以及在大於等於46.3 km/h(25節)的陣風條件下,具有起飛能力和穩定可控飛行能力;最大「續航時間」大於等於3h。此外還包括專門設計用於「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自動駕駛儀、專門設計用於「無人駕駛航空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發動機等。
盾構機挖泥船具軍民兩用屬性
同日,商務部新聞發言人還就盾構機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優化調整挖泥船相關物項出口管制措施作出回應。發言人提到,此次措施相關物項具有明顯的軍民兩用屬性,中國依法依規實施出口管制措施,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更好地維護了國家安全和利益,更好地履行了防擴散等國際義務。
「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列管或優化調整相關管制措施,體現了堅定維護世界和平與地區穩定的一貫立場。中國政府願與各國一道維護全球產供鏈穩定暢通,中方將依法依規對相關出口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中方將予以批准。」該發言人說,同時,中方願通過雙邊出口管制對話交流機制,與相關方就出口管制政策和實踐開展溝通對話,共同積極促進便利合規貿易。
其實,早在今年1月13日,為規範挖泥船及具有類似功能船舶的出口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相關規定,海關總署已發布關於規範挖泥船等貨物出口申報的公告。對於公告所涉貨物還應按以下要求填報:其中包括,應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於出口管制物項的,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屬於出口管制物項」並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應在《報關單》「規格型號」欄的「其他」中填寫挖泥船具體類別(如耙吸式)等內容。
專家:管控有必要 中國輸出和平而非威脅
軍事專家宋忠平對香港文匯報表示,盾構機、挖泥船、無人機,尤其是高性能無人機,確實具備明顯的軍民兩用屬性。「如果這類裝備被相關交戰方轉用於軍事目的,就會危及地區和平安全,甚至對世界和平穩定帶來風險。」宋忠平說,所以,中國對這類兩用物項加強出口管控,是理所應當的。「我們要輸出的是和平,而不是戰爭、不是威脅,因此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出台相關規則調整,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