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審議調解修例草案 林定國:七建議相輔相成

●林定國表示,調解監管制度工作小組提出的七項建議環環相扣、相輔相成,既尊重調解靈活自願的核心原則,亦兼顧專業監管的需要。 林定國Fb圖片
●林定國表示,調解監管制度工作小組提出的七項建議環環相扣、相輔相成,既尊重調解靈活自願的核心原則,亦兼顧專業監管的需要。 林定國Fb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黃子龍)香港特區政府建議修訂《調解條例》(第620章),賦權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當雙方未能議定調解員人選或委任程序未獲執行時,可應任何一方申請,決定調解員人數或委任調解員,打破程序僵局。《2026年調解(修訂)條例草案》已於10月2日刊憲,並於昨日提交立法會審議。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在立法會大會動議二讀該條例草案時表示,調解監管制度工作小組提出的七項建議環環相扣、相輔相成,既尊重調解靈活自願的核心原則,亦兼顧專業監管的需要。律政司會持續檢討本港的爭議解決制度,確保服務與時俱進。他相信,條例草案順利通過,將配合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及新一份施政報告的政策方向,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

  倡調解員免受強制發牌規管

  林定國指出,調解監管制度工作小組經詳細檢視、研究和諮詢持份者後,敲定七項建議,涵蓋三大核心要點,包括調解在香港應繼續作為非持牌活動,調解員無須受強制發牌規管;雖無須強制發牌,但調解員仍受嚴謹的專業監督;以及以立法及行政措施雙管齊下,進一步強化香港調評會的職能及領導地位。就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修訂建議旨在透過賦予香港調評會法定權力,如調解協議當事人沒有議定調解員人數,任何一方均可向香港調評會提出申請,由其決定調解員的人數,以及如調解協議當事人沒有就調解員人選或委任程序達成共識,或已同意的委任程序未被執行,任何一方均可向香港調評會提出申請,委任調解員。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有關修例建議旨在理順調解程序,減低因委任調解員分歧而令程序停滯的風險,並提高案件管理效率。上述法定權力預期可鼓勵更多市民以調解解決爭議,提升香港作為國際爭議解決樞紐的競爭力,助力香港成為「全球調解之都」。該建議是根據調解監管制度工作小組於2025年12月經過持份者諮詢後提出的建議而制定。其主要目標是確認並進一步提升香港調評會在調解領域的領導地位。

  香港調評會自2012年成立以來,一直是業界主導的頂級調解資歷評審及監管機構。該會負責制定調解員及調解培訓課程的認可標準、就成為認可調解員和認可培訓課程的申請進行評核,並監管認可調解員。香港調評會機構成員涵蓋多元界別,包括法律、爭議解決、家庭福利、建造、建築、測量及工程等。有別於香港大多數調解機構,該會不提供任何牟利或非牟利性質的調解服務或調解培訓課程。

  此外,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調解規則(2025版本)》,如各方當事人沒有就調解員人選達成共識,香港調評會獲指定為各方委任調解員。該會的獨特角色亦體現於司法機構要求調解員取得香港調評會的認可,方可參與司法機構的調解計劃。

  有關建議及修例草案的主要條文在今年6月至7月的進一步持份者諮詢中,獲得主要法律及爭議解決機構和司法機構的普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