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素質/監管促細列問題 每季公布進展
證監會、會財局及港交所昨日發表聯合聲明,當中詳細闡述對上市發行人管理層、審核委員會及核數師應採取的行動及披露期望。對上市發行人管理層,監管機構期望其以合理假設、可靠數據及切實可行的行動計劃為基礎,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審慎而全面的評估。
監管機構表示,若上市發行人刊發載有牽涉與持續經營相關之「無法表示意見」的財務報表,應在年報中披露有關「無法表示意見」的詳情,包括保留意見的詳情、導致被發出保留意見的事實及情況等,並透過刊發季度更新公告持續披露行動計劃的最新進展,包括每季的重大事件、變動及發展。
對核數師,監管機構期望其嚴謹審視管理層的持續經營能力評估及相關披露,包括重大假設、相關數據及行動計劃;若發現不足,應及時向管理層及審核委員會清晰傳達,說明哪些範疇需進一步佐證。
監管機構亦指出,核數師在得出審計範圍受限結論前,應考慮採用替代審計程序;若發出「無法表示意見」,須清晰說明依據,包括未能就哪些具體範疇取得充分及適當審計證據,並繼續就財務報表其他範疇履行審計責任。
倘發現偏差 要問管理層
至於審核委員會,監管機構期望其嚴格審閱並質詢管理層的持續經營評估,確認假設及數據合理;主動與管理層及核數師溝通,保持獨立及專業懷疑態度;確保年報清晰、持平地說明核數師疑慮、審核委員會評估,以及其認同管理層評估的依據;並積極監察行動計劃實施及進展,若出現重大偏差或延誤,應向管理層了解原因,要求適當修訂,並確保季度更新公告清晰及時披露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