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局縱橫】前法院建築物是拍照好地方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

  過去兩星期,筆者分別到被活化的前北九龍裁判法院和原香港終審法院建築物導賞學習,收穫良多。

  位於深水埗大埔道的前九龍裁判法院,曾是賣座電影《毒舌大狀》的法庭重頭戲取景地,在2010年至2020年期間,這座二級歷史建築曾被活化為美國薩凡納藝術設計大學(SCAD)香港分校,並於2011年獲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區文化遺產保護獎榮譽獎;在該大學的租約屆滿收回後,香港特區政府交由非牟利機構轉化為活化項目,將在內部裝飾後轉化為普及司法教育中心,用作推廣藝術文化和司法教育的社區空間。

  位於中環炮台里的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為原香港終審法院和在八十年代的香港最高法院所在地,同為法定古蹟,已交由香港律政司管理,現為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律政司與聯合國貿法會合作項目辦公室以及另兩個法律單位的辦事處。同時,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曾作為香港電台電視節目《國安法事件簿》及《國安法事件簿2》的取景場地。

  活化後的兩座前法院建築物,外形和內籠保持原有風貌,並在室內設計略作調整改為辦公室、演講廳、教室等用途,同被活化作為與司法服務相關的平台,並與教育和司法相關影視作品的拍攝場地。在活化後,這兩座前法院建築物保留原法院既有的莊嚴和特色,也有其作為司法教育或法律功能的歷史使命新篇章,在條件許可和完成活化後,開放給預留和參與會議的特定組群,前法院建築物的外部和內部允許進入範圍均為拍照的好地方。

  當然,在各個現法院大樓範圍是不可拍攝的,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7條,任何人對法院處所及在法院處所在的任何人作出影像或語音紀錄,或發布該紀錄(包括其複製品),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1年及罰款50,000元。其實,法院大樓處已張貼告示,提醒法庭使用者有關規定,公眾和網民請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