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有多重法例監管聚合支付平台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鍵行)本港新興聚合支付平台近年冒起,部分被指以低廉手續費及「先買後付」等方式招攬商戶,亦有平台出現拖欠款項及虛假入數等問題。特區政府署理財庫局局長陳浩濂昨在立法會會議上表示,2024年1月至今年9月期間,金管局共接獲16宗關於涉嫌無牌發行或營運儲值支付工具的投訴,經調查後其中1宗投訴成立,惟投訴人未有報稱金錢損失。金管局正與有關公司跟進,並會視乎案件進展採取適當行動。
陳浩濂表示,政府與金融監管機構一直持續監察金融市場,包括新興支付模式的最新發展,並在相關法定監管框架下按需要採取適當執法行動,以維持金融穩定,並保障客戶與公眾的權益。
對於會否將新型支付平台進一步納入《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規管,或增設強制登記、發牌制度,陳浩濂回應指,金管局現時已依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規管儲值支付工具。除獲法定豁免外,任何人如未獲發牌照而在香港發行或營運儲值支付工具,即屬違法。
若相關支付平台業務涉及貨幣兌換或跨境匯款,亦受到另一套發牌制度監管。陳浩濂援引《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指,任何人經營貨幣兌換及/或跨境匯款服務,除非獲得法定豁免,包括有關金錢服務屬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附屬業務,否則必須向香港海關申領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
對持牌機構有嚴謹風險管理要求
陳浩濂表示,現行監管制度已對相關持牌機構施加嚴謹的風險管理要求。金管局及海關在審批相關牌照時,會評估申請人是否具備稱職、誠實及公正經營業務的能力,並要求持牌人在營運期間遵從客戶盡職審查、備存紀錄、妥善處理客戶款項及其他發牌規定,以保障客戶及管控潛在洗錢風險。
在執法方面,如發現涉嫌無牌經營或違反《支付條例》的個案,金管局會直接介入處理,並視乎個案性質與其他相關監管機構協作,有需要時亦會把案件轉介執法部門。海關亦會就違反金錢服務經營者發牌制度的個案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至於市場上以「先買後付」方式提供服務的機構,陳浩濂表示,除銀行受金管局監管外,其他機構提供「先買後付」服務時,如涉及經營貸款業務,須根據《放債人條例》申領放債人牌照,相關放債交易亦受《放債人條例》及牌照條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