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零售基金守則引入VaR 接軌國際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蔡競文)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提出優化香港股票及債券市場,香港證監會將推行優化香港零售基金制度守則的措施。證監會昨發表《有關建議修訂〈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的諮詢文件》諮詢總結,並將實施多項建議措施,完善本港對證監會認可零售基金的監管制度,以保障投資者,並使香港的監管框架與國際標準接軌。相關的監管優化措施將於11月生效。
證監會指出,相關的諮詢共接獲16份意見書,包括來自資產管理公司、業界組織及專業機構的意見。根據諮詢情況,對《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將作出的主要修訂包括:在現行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計算法以外引入風險價值(Value-at-Risk,簡稱 VaR)計算法、優化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便與經更新的國際標準看齊,以及加強有關貨幣市場基金的規定。
有助支持更多元化基金策略
具體而言,就管理零售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引入風險價值計算法,將有助支持更多元化的基金策略,從而豐富零售產品的選擇。其他便利措施包括精簡有關接納管理公司和聯接基金的規定,在營運方面為基金經理提供更大的靈活性。與此同時,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及貨幣市場基金的保障措施,亦將提升香港零售基金面對瞬息萬變的市況下的韌力。
證監會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吳家俐表示,這些優化措施將加強投資者保障,並有助推動香港的零售基金制度與時並進,確保其保持競爭力,以緊貼不斷演變的市場需求。證監會將繼續把握產品創新所帶來的機遇,以鞏固香港作為領先的國際資產和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
另外,證監會昨指出,有關《集資退休基金守則》、《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守則》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的相應修訂亦將落實。該四份經修訂的守則將於本月16日刊憲,並於11月1日生效。
由經修訂的《單位信託守則》生效日期起計,現有證監會認可基金一般可獲得為期12個月的過渡期。有關實施時間表亦將適用於經修訂的《集資退休基金守則》、《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守則》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