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談巷議】彰顯法治加刑罰阻嚇騙案

  劉韋瑋 資深傳媒人

  香港一向以治安良好、犯罪率低著稱。根據警方公布的2026年上半年罪案數據,總體罪案錄得42,736宗(按年下跌1.5%),其中暴力罪案(4,144宗,下跌5%)、爆竊案(344宗,下跌22.7%)及嚴重毒品罪行(532宗,下跌10%)等多項指標均呈現改善趨勢,行劫案亦維持在31宗的極低水平。然而,在這張看似亮麗的治安答卷背後,高踞罪案榜首的詐騙案件卻成為社會最大痛點。

  最新數據顯示,僅在2026年1月至8月期間,本港錄得的詐騙案已達29,670宗,較去年同期的28,379宗增加4.5%;涉及損失金額更飆升至52.1億元,按年增加1.9億元。其中,「假冒客服」類型的騙案已成為重災區,首8個月內錄得逾5,000宗,佔整體詐騙案約17%,損失金額接近7億元。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告,騙徒作案手法不斷演變,例如誘騙受害人下載惡意程式並開啟NFC功能,將手機變成「讀卡機」隔空盜刷信用卡;或者利用障眼法,要求受害人在視像通話中將「驗證碼」輸入轉賬金額欄,將巨額轉賬偽裝成驗證程序,騙取存款。

  在現行法律體系下,詐騙罪與傳統暴力犯罪(如持械行劫)在判刑起點與裁量上存在明顯差距。持械行劫案在今年上半年僅錄得31宗,原因之一正是在於其法律刑罰極其沉重,對潛在罪犯產生了強大的嚇阻作用。反觀詐騙犯罪,表面上不涉及直接的肢體暴力,但其對受害人造成的心理創傷、財產毀滅及家庭破裂,其嚴重程度絕不亞於任何傳統暴力犯罪。

  正所謂「亂世用重典」,詐騙案件已演變為嚴重危害社會安定與市民財產安全的「社會毒瘤」,當局有必要全面檢討現行針對詐騙罪行(特別是組織化、利用高科技及跨境進行的大額詐騙)的刑罰裁量標準,透過立法或法庭判例加重刑責,提高法定刑期起點。我們必須要讓犯罪分子意識到,詐騙行為將要付出極其高昂的法律代價,才能真正遏制這股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