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長視角/完善投資課程規管 維護金融中心聲譽\陳志華

  筆者此前曾公開關注「財經網紅」對公眾及業界的影響,指出這類網紅透過網絡平台持續分享財經內容並積累個人影響力,其監管定位長期模糊。香港證監會早前正式將一個地產投資項目列入「可疑投資產品」警示名單。事件引起關注,因為該項目的實際控制人兼推廣者,其商業模式高度與「開班授課」及「引導投資」相結合。

  據證監會披露,有關投資項目營運及推廣者包括一名金融人士,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一間資產管理公司。證監會明確指出,該投資產品表面上具備《證券及期貨條例》下「集體投資計劃」的某些特點,但未獲證監會認可向香港公眾發售。根據現行法例,除非依法獲得豁免,否則向香港公眾發售的集體投資計劃必須獲證監會認可,非認可產品通常只可銷售予專業投資者。

  問題的核心在於,部分開設投資進修課程的導師並非證監會持牌人士,亦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只要他們聲稱課程屬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用途」,不提供個別買賣建議,即可完全避過持牌規定,毋須遵守披露責任、風險提示或利益申報,亦毋須對學員的損失承擔法律後果。

  更深層的問題在於監管權責。現時《教育條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各有所司,但對於「投資進修課程」這一跨界別領域,究竟由教育局還是證監會主導監管,法例並無清晰界定。消委會近年接獲多宗有關理財課程的投訴,涉及課程貨不對辦、被額外推銷其他產品或服務等爭議,部分個案更涉及以課程為名推銷海外物業。

  建議兩方面着手改革

  有見及此,筆者建議從兩方面着手改革。第一,修改法例,明確界定投資進修課程的監管範疇及部門權責,釐清教育局與證監會在這一領域的分工與協作機制,避免出現「三不管」的真空地帶。第二,要求舉辦投資進修課程的單位對課堂進行錄影,監管部門可定期抽查,如收到投訴更可調取錄影紀錄作為調查依據。類似做法在金管局對投資產品銷售過程的錄音要求中已有先例,證明錄影存檔既能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亦為合規經營者提供免於不實指控的客觀憑證。

  保障投資者利益是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石。面對層出不窮的規避手法,監管制度必須與時並進,填補法律漏洞,方能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作者為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