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分金不勻」為何變「盜竊」﹖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上周說到,香港某部門十多位同事合資投注六合彩,中半注彩金達三千多萬元。負責投注者要求獨佔其中一千萬元,餘下再平分,商議不果就請假失聯,警方以涉嫌「盜竊」將其拘捕。
一件「分金不勻」的民事糾紛,為什麼演變成涉嫌「盜竊」?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9條,盜竊是刑事罪行,定罪可處監禁10年。第2條規定:任何人若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而不誠實地挪用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剝奪其財產所有權,即屬「盜竊」。要構成盜竊罪,必須符合四大要素,包括:1)財物屬於他人;2)行為人並無合法授權而挪用財物;3)存有「不誠實」意圖;及4)意圖永久剝奪他人對財物的權利。
所謂挪用,指行為人做出只有物品所有人才能做的事,把他人財產當自己財產來用;他人的財產,指該物品在法律上屬於其人所有、管有或控制;不誠實,指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權力取得該物品,卻仍然拿取。相反,如行為人有真誠的法理依據認為自己有權拿取,則不構成不誠實;意圖永久剝奪,指行為人在拿走物品時,沒打算把東西歸還物主。即使後來被發現或心生悔意,只要當下有此意圖,罪名已成立。
四大要素中,控方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的內心世界有「不誠實意圖」,是最具挑戰的。如果被告否認控罪,控方就必須要有足夠證據,方可令被告入罪。法庭一般會引用源自1982年英國《R訴Ghosh》案的測試準則:第一步(客觀標準):根據普通、合理而誠實的一般常人標準,行為是否屬於不誠實?第二步(主觀標準):被告當時是否自己意識到,以普通誠實人的標準,自己的行為是不誠實?若兩者答案皆「是」,即可裁定具不誠實意圖。
盜竊罪的成功抗辯,關鍵在於被告能否提出合理自辯。若被告真誠相信自己在法律上有權取得該財產;真誠相信若擁有人知道,亦定會同意,則在法律上不被視為「不誠實」。上述原則如套到該六合彩案,你認為案件的發展方向又會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