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簽《修訂與東盟〈投資協定〉》 利創更多投資流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陳百里(左)簽署《修訂香港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投資協定〉的第一議定書》。 政府新聞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陳百里(左)簽署《修訂香港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投資協定〉的第一議定書》。 政府新聞處

  香港文匯報訊 《修訂香港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投資協定〉的第一議定書》於昨日簽署以啟動《投資協定》相關條款,使香港企業在十個東盟成員國(東盟十國)可享有不低於當地或外國企業所享有的待遇。議定書由香港特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陳百里、菲律賓貿易和工業部部長Ma. Cristina A. Roque和泰國副總理兼商務部部長Suphajee Suthumpun在菲律賓馬尼拉簽署。其後,香港與作為今年東盟主席國的菲律賓共同主持了第十屆中國香港—東盟經貿部長會議。

  有助法律保障 改善投資環境

  議定書主要將載有保留措施的清單納入《投資協定》,讓其第三條(國民待遇)和第四條(最惠待遇)得以生效。除了保留於清單的措施外,締約方應根據《投資協定》第三條和第四條向其他締約方的企業及其投資提供非歧視待遇。議定書的簽訂有助提供法律保障,改善投資環境和創造更多投資流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東盟是香港的主要投資夥伴,並已連續四年成為香港第三大向外直接投資目的地,有關投資存量達6,712億元。《投資協定》帶動了香港與東盟之間持續蓬勃發展的投資關係,並鞏固了香港作為國際投資樞紐的地位。發言人深信議定書的簽署及其後的落實將穩步推動香港與東盟地區的經濟、貿易和投資關係,「香港將與東盟夥伴並肩合作,進一步為區域經濟發展和投資增長而努力。」

  在香港與東盟十國《自由貿易協定》的服務貿易章節下,締約方承諾在指定服務行業為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提供國民待遇,包括以商業存在的方式提供的服務。《投資協定》與《自貿協定》互補,在經議定書納入《投資協定》的保留措施生效後,將為非服務行業的企業和其投資提供國民待遇和最惠待遇。除了非歧視待遇,《投資協定》為投資提供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向投資提供實體保護和保障,並承諾投資和收益可自由轉移。在投資被徵收或因戰爭、武裝衝突等事件引致投資損失時,補償將按《投資協定》商訂的標準而提供。

  待所有締約方完成簽署後,議定書的全文將上載至工業貿易署網頁。香港和東盟十國將繼續緊密合作,推動議定書早日實施,令香港企業可盡早從中得益。

  東盟十國即文萊、柬埔寨、印尼、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自貿協定》和《投資協定》仍有待東盟內部程序以擴展至第十一個東盟成員國東帝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