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裁決公正 外部干預注定徒勞
陳子遷 吉林省政協委員 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
日前高等法院就「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進行判刑,法庭裁定本案屬於「情節嚴重」的級別,被告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均被判入獄,已解散的「支聯會」亦被依法懲處。本案的依法審判有力捍衛了特區的憲制秩序,正義得以昭彰,也讓全港市民上了一堂深刻的國安法治課。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一些海外反華政客與反中亂港分子狼狽為奸,打着「人權」「自由」幌子,妄圖顛倒黑白、干預香港司法,是典型的雙重標準,更坐實了被告與外部勢力深度勾連的本質。
案件情節嚴重 量刑彰顯法治
「支聯會」及其相關負責人長期從事反中亂港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被依法重判嚴懲,可謂罪有應得,大快人心!然而海外政客藉包括本案在內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對香港特區的法治、人權等情況捏造謊言,危言聳聽,完全是偽善卑劣的政治操作。
正如法庭判詞指出,「支聯會」自成立以來一直堅持和宣揚其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在內的五大行動綱領,並藉其舉辦的各種活動傳揚與其行動綱領相關的內容。法庭重申,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不是因為他們的政治思想或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受審。他們的定罪純然是因為他們在控罪期間觸犯了香港國安法所不允許的行為。
法庭的裁決理由已詳細說明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裁定各被告有罪的理由。就各被告的刑期長短,判刑理由中已清晰、詳細列出量刑的考量,包括裁定本案屬於「情節嚴重」級別的各項原因。判決依法有據、定性清晰、量刑適當,充分彰顯香港法治威嚴,並向社會各界清楚宣示了一個基本事實:香港是法治之區,不是反中亂港的政治秀場;國家安全是根本底線,不是少數人可以反覆試探的灰色地帶。任何人危害國家安全,都必須依法懲治。
煽動顛覆 行為超越合法自由範疇
首先,人權在香港一直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縱觀世界各國及各地,很多權利和自由都不是絕對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法律從不容許任何人假借人權、民主和自由之名偷樑換柱,公然傷害自己的國家及同胞。不論是何種案件,法庭均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公平公正審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正如行政長官李家超所言,法律絕不容許任何人假借人權、民主與自由之名傷害國家與同胞。任何假借「表達意見」實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均已超越合法自由範疇。
其次,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本案的定罪裁決及判刑充分反映各被告的刑責,起強大震懾作用。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三人在社會動盪不安下有預謀犯案,其行為對社會危害深遠。香港國安法劃下極為清晰的法治紅線,任何妄圖以政治包裝掩飾違法實質、挑戰國家安全底線的行為,在鐵證與法律面前都不攻自破,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嚴厲審判。外部勢力愈是借機叫囂,愈是自證心虛。在法律和鐵證面前,其圖謀和伎倆終將不攻自破,外部干預注定徒勞。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自由」不是違法藉口,必須以守法為前提。法律不容許任何人假借「人權」、「民主」和「自由」之名,公然傷害自己的國家和同胞,只要危害國家安全,定必被繩之以法。言論自由、集會自由並非絕對,法律絕不容許任何人假借「自由」之名,煽動顛覆、危害國家安全。西方政客打着「人權」幌子干預香港司法,將本港法院的正義裁決污衊為「政治打壓」,將法治審判歪曲為「迫害」。他們與逃竄海外的亂港分子沆瀣一氣,以「聲援」為名、以「制裁」為手段,粗暴干預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妄圖亂港遏華的本質昭然若揭!但無論外部如何抹黑,都不能動搖「一國兩制」,亦不能影響香港長期繁榮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