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知法犯法 依法判刑罪責難逃
顧敏康 香港教育大學教授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執行會長
「支聯會」案終於有了定罪與判刑結果,法庭裁定「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成立,並裁定其犯罪行為屬於「情節嚴重」,鄒幸彤判囚7年3個月、李卓人判囚7年,何俊仁判囚5年2個月,已解散的「支聯會」判罰150萬元。俗語有云「種瓜得瓜、種豆得豆」,案中被告確屬有預謀犯罪,明知其行為違反憲法和香港國安法,卻仍然一意孤行,利用其社會影響力,長期鼓吹「結束一黨專政」,必然要對其故意犯罪行為負上刑事責任。
長期犯罪意圖明確 性質惡劣
憲法第1條列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香港國安法第23條列明:「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鼓吹「結束一黨專政」,已經超越了政見不同或言論自由的範疇,實際上是利用香港這個平台煽動他人破壞和顛覆國家政權。
法庭在認定案中被告人構成犯罪後,又從八個方面考慮有關犯罪行為是屬於「情節較輕」還是「情節嚴重」,包括案件背景、被告針對的人物和地點、作案手法、罪行持續時間、是否早有預謀、規模大小及涉案人數等。本案中,被告存在「情節較輕」的情況,如未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未就如何「結束一黨專政」提出具體執行方法或時間表、未導致實際的妨害等等。但被告亦存在「情節嚴重」的情況,如知法犯法、長期犯罪、通過多種渠道犯罪、影響廣泛惡劣等等;在此基礎上,法庭最終認定被告的犯罪行為屬於情節嚴重。判決有理有據,令人信服。
本案判決結果出來後,西方國家政客或組織一如既往地跳出來惡意攻擊和污衊抹黑,這是預料之中的事情,社會上已有大量懂法律、明是非的正義之士予以反駁。但筆者更想指出,必須高度警惕網上出現的種種錯誤觀點。
加強國安法律的宣傳教育
網絡上仍有人散播不實信息,聲稱「案中被告並無犯下任何可被認定的罪行」「因組織和平集會活動而被定罪」;更有甚者,表示案中被告是「良心犯」,從一開始就不應被檢控;或造謠「裁決繞過基本法,確認憲法適用於香港,將為警方日後執行國安法『大開方便之門』」。
持這些觀點的人士,不是故意混淆視聽,就是不懂法律。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都明文規定保障香港具備的基本權利,包括和平集會。但全世界都有一個準則,那就是行使基本權利不能損害他人合法利益,更不能損害公共利益與國家安全利益。
所以,當被告人假借和平集會鼓吹「結束一黨專政」和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並且支援黑暴分子破壞社會安全時,就已經超越國安紅線並構成犯罪。被告人也不是什麼「良心犯」,如果他們持不同政見,完全可以提出批評。但本案的情況不僅僅是單純的「批評」,而是已經將「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作為行動綱領,並且長期通過各種渠道進行鼓吹,影響廣泛而惡劣,已經構成香港國安法所禁止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最後,也是最為重要的是,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憲制基礎,這是有扎實法律依據的。憲法作為一個單一制國家的根本大法,其關於國家政體的規定當然適用於香港,這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本來就不存在「繞過基本法」的情況。
當然,不管是故意混淆視聽也好,不懂法律也好,這已經說明香港仍然存在不少負面與不穩定因素。因此,香港不僅需要持續推行國安教育,切實提升香港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也要對國安風險保持高度警惕。據報道,有人於8月31日晚上,在港鐵太子站外手持花束站立,並叫喊具煽動性的口號,有關人等涉嫌散播假消息,以謊言攻擊香港特區政府及抹黑警隊,意圖煽動他人引起對香港特區政府及執法部門的憎恨。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採取執法行動,以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即「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拘捕三名涉案人。「樹欲靜而風不止」,只有堅持警鐘長鳴,抓好安全與發展兩手,才能確保香港的繁榮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