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頭目罪有應得】煽顛覆國家政權情節嚴重 「支聯會」頭目最高囚7年3月 法庭:被告明知違憲仍一意孤行 有預謀持續犯罪14個月影響全港


●「支聯會」3名頭目昨被判囚,當中兩人刑期達7年或以上。圖為香港特區政府懲教署的囚車進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 中新社
●「支聯會」3名頭目昨被判囚,當中兩人刑期達7年或以上。圖為香港特區政府懲教署的囚車進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 中新社

  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昨日就已解散的反中亂港組織「支聯會」及其3名頭目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觸犯香港國安法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案發時香港國安法已經落實,但仍有部分人不願意接受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也不願意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憲制秩序。雖然本案不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但基於被告等在動盪不安的社會氛圍下作出煽動的犯罪行為,令國家安全和公眾秩序面對更大的風險。判詞提到,被告等在本港具動員和影響力,犯罪行為持續長達14個月之久,且即使他們相信其主張可能有違憲法和香港國安法的情況下仍一意孤行,大力鼓吹推動其主張,屬有預謀的舉動等因素下,裁定案件屬於「情節嚴重」級別。法庭判處李卓人監禁7年、鄒幸彤監禁7年3個月、開審前已認罪的何俊仁監禁5年兩個月;「支聯會」則被判處罰款150萬元。(尚有相關新聞刊A2至A4)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上月21日裁定「支聯會」及其3名頭目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所有被告罪名成立。判詞中指出,法庭信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支聯會」五大綱領包含針對中國共產黨,其目的是要結束它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帶有「推翻」和「破壞」意思,裁定眾被告均意圖及相信若受唆使者按照他們的唆使行事,會使用非法手段,並且是以顛覆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政權為目的。

  定罪純因國安法生效後行為

  在聽取求情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昨日就案件判刑,並由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姬審理。法庭在判刑理由中重申,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效力,本案被告等並非因為其政治思想或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受審,有關定罪純然是因為他們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觸犯了香港國安法所不允許的行為。根據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控罪期間香港的社會環境是案件整體背景的一部分,法庭在量刑時可考慮參見「潘榕偉案」及「岑華擴案」。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三條罰則訂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參照「呂世瑜案」及「馬俊文案」,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三條罰則按罪行嚴重性分為「情節嚴重的」和「情節較輕的」兩個等級。

  三人判刑起點同為7年半

  判詞指出,雖然本案不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被告等亦未有就如何將相關行動綱領付諸實行提出具體的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但仍屬於「情節嚴重」級別。這是基於案發時仍有人不願意接受國家對香港特區行使主權,亦不接受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憲制秩序,被告等人在動盪不安的社會氣氛之下作出煽動言行,令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面對更大風險。被告等犯罪行為並非單一事件且持續長達14個月之久,且利用各類活動和不同社交平台犯事。判詞明確指出,被告具動員和影響力,他們的言論和行為對社會大眾的影響,遠非寂寂無名之輩可比;且他們活動屬全港性,接觸面廣,亦影響不同年齡層,潛在妨害不容輕視;以及即使他們相信其主張可能違反憲法和香港國安法仍一意孤行,屬有預謀的舉動。

  判詞提到,法庭聽取辯方就量刑和求情的陳詞,經詳細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3名被告在控罪期間一同作為「支聯會」的常委和主要行事者,罪責基本相同,無分軒輊,以7年6個月監禁作為各人的判刑起點。由於何俊仁在交付程序和排期後才認罪,法庭給予他22個月的認罪扣減,而其健康狀況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此外,由於李卓人和何俊仁曾擔任長達21年公職,經考慮後法庭酌情扣減他們各3個月刑期。由於辯方同意大量控方案情,節省可觀的審訊時間和公帑,而審訊日期亦因事前未能預計的原因一再延後,對各被告造成一定的心理壓力,所以法庭再酌情額外扣減他們各3個月刑期。

  「支聯會」判罰150萬須3個月內繳清

  至於「支聯會」作為一個法人團體,不能被判監禁。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如公司或組織等註冊或未註冊實體違反香港國安法,即應被處以刑事罰款。法庭認為即使「支聯會」未必具備足夠的支付能力,罰款仍需足以反映罪行客觀嚴重性及具必要的阻嚇力。基於「支聯會」在控罪期間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其知名度、動員力、言論和活動在本港的影響力等因素,法庭經詳細考慮後,認為合適的罰款為150萬元,須於3個月內繳清。

  判刑理由書在頒布裁決後已上載司法機構網站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