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權不容顛覆 「支聯會」罪有應得罰當其罪


  梁美芬 全國人大代表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立法會議員

  就「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昨日作出量刑裁決,不僅彰顯了香港法治的獨立公正,更再次昭示: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基本法權威、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都是對底線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的。「支聯會」及相關被告長期煽動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破壞國家根本制度,嚴重損害國家及香港的根本利益,罪行嚴重、性質惡劣,受到法律嚴懲理所當然,完全罪有應得、罰當其罪。

  法庭裁定本案屬於「情節嚴重」的級別。回顧歷史及本案的審理過程清晰可知,「支聯會」的所謂綱領明目張膽鼓吹推翻中國共產黨在憲法確立的領導地位,長期從事挑起敵意和分化的行為,企圖令香港市民對中國共產黨失去信任,甚至仇視,從而達到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的目的。

  破壞國家根本制度「情節嚴重」

  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支聯會」及其頭目仍不臨崖勒馬,依然一意孤行進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惡行。鼓吹、煽動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顛覆國家政權,絕對違憲違法。正如法庭判詞指出,被告在社會動盪不安的氛圍下犯案,即使深知其主張可能違反國家憲法和香港國安法,卻依然一意孤行。這種將個人政治圖謀凌駕於國家安全與全港市民福祉之上的行為,無疑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構成極大的威脅。法庭的判決充分顯示了香港法庭堅定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由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的香港憲制秩序的決心。

  2018年我國修訂憲法,將原本置於序言的「共產黨領導」及「社會主義道路」直接寫入憲法第一條正文,消除了模糊空間。憲法第一條第二款清楚訂明:「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亦是香港基本法的母法,其權威性在香港特區同樣具有不可挑戰的最高地位。

  本案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裁決中一針見血地指出,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判決確認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這是對憲法與基本法關係及其制度互動機制的規範性認知。然而,「支聯會」不論在憲法修訂前後都從沒有改變其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的所謂綱領,即使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明確禁止任何煽動或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支聯會」仍不收斂,反而變本加厲,部分被告直至案件審結仍不改顛覆國家政權的主張。

  事實證明,「支聯會」鼓吹的自由民主,是缺乏國家憲法的根本認同和國家安全前提的激進民主,其本質是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與社會主義制度的「顏色革命」。

  法庭裁決引用了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其中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的,即屬犯罪;第二十三條則訂明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這些條文清晰界定了顛覆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素,為特區司法機關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支聯會」的綱領及其所作所為,完全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行的構成要素,司法機關依法予以審理並定罪,正是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應有之義。

  在案件審理期間,辯方代表試圖以「和平非暴力」作為開脫的理由,聲稱「支聯會」過去30多年從未作出破壞行為。這種說法不過是掩人耳目的「政治偽術」。

  廣大市民不會忘記,多年來「支聯會」打着「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的旗號,掩蓋其顛覆國家政權的真實意圖,不斷向公眾特別是青年灌輸對中國共產黨及其國家制度的仇恨與偏見,嚴重毒害社會風氣,損害香港長治久安、破壞香港繁榮穩定。違法「佔中」、「修例風波」的發生,香港法治穩定遭受衝擊、「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根基被動搖,「支聯會」必須負上相當大責任。

  危害國安難逃法律嚴懲

  放眼國際社會,維護國家政權及憲制體系是世界上任何主權國家的首要任務,打擊顛覆國家政權罪行更是國際通行的司法準則。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容忍一個長期以顛覆本國根本制度為綱領的組織合法存在。

  「支聯會」案的被告受到法律制裁,相關刑期反映了各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實再次證明,不管犯罪分子打着何種旗號,只要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就逃不過法律的嚴懲,裁決標誌着香港在撥亂反正、完善法治建設的道路上樹立了又一重要里程碑。法庭的判決不僅為香港國安法的司法實踐提供了堅實的案例參考,更清晰劃定了言論與集會自由的法律邊界,自由絕不意味着可以恣意妄為,任何權利的行使都必須在不危害國家安全及不顛覆國家根本制度的法律框架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