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認串謀分裂國家 分囚38及36個月 法官斥賣國求榮 對社會安定有負面影響

  3名男子去年參與推動「港獨」組織「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建國聯」),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分裂國家罪,其中一名案發時15歲的男生去年底認罪被判囚3年半,餘下兩名被告早前亦認罪,昨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練錦鴻指出,二人均屬積極參與,其中一名曾因煽動罪被判監的被告,聲稱為獲取外國的所謂「政治庇護」而加入組織,為一己之利做出不利國家的行為,是賣國求榮。而他一犯再犯,不能獲酌情減刑,判其入獄38個月。另一名被告的行為對香港社會安定有負面影響,如果姑息就會一發不可收拾,最終被判監36個月。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該兩名被告分別為陳泰森(27歲,報稱速遞員)、伍始東(25歲,報稱侍應)。法官練錦鴻判刑指,所謂的「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及「香港議會」是「港獨」組織,目的是分裂國家。「建國聯」除了在境外宣傳,還在互聯網宣傳和討論,企圖實現「港獨」。其中陳泰森參與討論「建國聯」的名稱、黨徽、宣傳手段、執行手段,雖然他聲稱是為取得外國「政治庇護」才加入,但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同意「建國聯」的非法主張,明知犯法仍然加入。法官認為,陳的兩種說法並不矛盾,如果陳為了個人利益做出對國家不利的事,那「最仁慈的說法是賣國求榮」。

  裁定兩人均屬「積極參與」

  法官認為,陳泰森屬「積極參與」中的中等刑責,儘管他中途為安全而退出群組,其目的亦非覺悟犯錯而放棄,更曾表示會繼續參與,故退出組織並非減刑原因。而陳曾因煽動相關的罪行被判入獄,出獄不久再干犯分裂國家罪,即使兩案罪行不同,但其行為如出一轍,顯然過往刑期對陳無阻嚇作用。法官認為,陳可能患自閉症,但無損其對事情的理解及犯案手段,尤其他一犯再犯,法庭不能再酌情減刑,遂以4年9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38個月。

  至於被告伍始東,法官指被告犯案時社會氣氛稍為平靜,惟有部分人及竄逃海外者借反華情緒打擊中央政府及延續分裂國家行為。伍始東雖然發言不多,但一旦姑息,後果可能一發不可收拾,甚至重現2019年的亂況。法官指本案兩名被告似乎沒有全盤計劃,但就「建國聯」提出實際的建議及討論,其行為亦屬實際參與,伍始東的參與程度屬「積極參與」中的最低。

  法官表示,伍始東明顯缺乏社交能力,但他作為成年人也知行為犯法,證據反映伍當時的心理及精神狀況不影響其參與決定。法官又言,若伍只因好奇而加入組織,便不會在家中藏有19面涉案旗幟。伍的行為對香港社會安定及政權有負面影響,令外國人錯誤以為「香港獨立」,假如他本人聲稱因為「好奇」而犯案,他便不會藏有涉案19面旗幟。伍的行為對香港社會安定有負面影響,影響香港特區的認受性,法官考慮參與程度後,終判囚3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