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文明確「AI換臉擬聲」等案件裁判規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7日在京發布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這是首部由國家最高審判機構發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規則文件。這份意見共5個部分24條,聚焦AI換臉擬聲、AI幻覺侵權、「網絡開盒」、「大數據殺熟」、自動駕駛、模型訓練等社會熱點問題,明確相關案件實體裁判與訴訟程序規則,釐清AI應用行為邊界與法律責任,護航人工智能行業規範有序發展。
明確禁止AI復活逝者侵權行為
據介紹,此番出台的意見確立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審理的完整司法準則體系,明確審理工作需堅守以人為本、支持創新發展、築牢安全防線三大基本原則,秉持發展和安全並重、創新激勵與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司法理念,保障相關案件裁判方向準確、尺度統一。
針對民眾反映強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權亂象,意見作出針對性規制,全面守護自然人人格權益。意見明確,未經本人同意,利用人工智能生成他人虛擬數字形象並公開使用、模仿他人音色生成合成人聲的行為,分別構成對肖像權、姓名權及聲音權益的侵害。借助虛擬形象、合成聲音發布不實言論、貶損他人聲譽的,需承擔名譽權侵權責任。同時,意見還明確禁止AI復活逝者侵權行為,擅自製作、使用逝者虛擬形象侵害其人格利益的,逝者近親屬可依法主張民事維權。
為整治「網絡開盒」亂象提供司法依據
對於AI技術衍生的網絡暴力問題,意見劃定清晰法律紅線,提出以刺探隱私為目的,依託人工智能追蹤分析個人公開信息、竊取洩露私密信息、侵擾他人生活安寧,或利用AI設備拍攝、窺視、竊聽他人私密空間與活動的行為,均被認定為侵害隱私權,這為整治「網絡開盒」「人肉搜索」等亂象提供堅實司法依據。對於此類行為,司法機關可依法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及時止損維權。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司艷麗表示,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權益的行為,具有成本低、傳播快、影響廣、損害難以逆轉等特點,傳統的事後提起訴訟的救濟模式,不利於及時、有效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依法適用就尤為重要。
細化自動駕駛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這份意見嚴厲整治AI算法亂象,明確經營者利用算法實施「大數據殺熟」,對同一商品服務設置不合理差別交易條件、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需承擔侵權責任。而針對AI仿冒名人直播帶貨的欺詐行為,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司法機關也將依法予以支持。
針對自動駕駛領域的糾紛難題,意見細化事故責任認定標準,破解行業司法爭議。對於輔助駕駛車輛事故,車輛缺陷與駕駛人過錯共同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同時向駕駛人、車輛生產者及銷售者追責。同時,意見明確,嚴禁車企虛假宣傳,生產者、銷售者不實誇大車輛自動駕駛等級、智能性能等誤導消費者的,須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意見還完善了AI知識產權保護、案件審理程序、違法犯罪懲治及多元治理機制,兼顧技術創新激勵與合法權益保障,通過細化證據審查、規範司法秩序、強化部門協作與案例指導,構建起適配人工智能發展的常態化司法治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