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基金案 陳日君等五人 上訴被駁回

  圖:法官表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各項元素,陳日君等人符合法定「社團幹事」的定義,因此駁回上訴。\資料圖片
  圖:法官表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各項元素,陳日君等人符合法定「社團幹事」的定義,因此駁回上訴。\資料圖片

  反中亂港分子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和何韻詩,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指他們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黑暴基金)的本地社團幹事,沒在指明時限內為基金註冊。5人均為基金的信託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並罰款。

  5人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頒發判詞,正式駁回上訴。\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法官在判詞中詮釋了《社團條例》中「社團」的定義,指「一人以上的組織」由一班可識別人士組成;有訂明的共同目的、宗旨或利益;通常有取用名字;成員受具約束力的規章或守則管限,該規章或守則訂定成員資格、決策機制、財務及其他行政事務、和委任管理人員等在運作上不可或缺的事宜;由負責人員管理;有業務地點;及成員間有相互權利和義務。

  「社團幹事」無為基金註冊

  法官表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各項元素:「基金」是《社團條例》所指社團;其於2019年6月28日在香港成立;在成立起計一個月內,沒有根據《社團條例》申請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或完全沒有根據該條申請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自「基金」成立開始及在控罪的所有關鍵時刻,各上訴人均是「基金」作為社團的幹事。

  判決書指出,涉案「基金」由一班可被識別人士(即各上訴人)以「基金」名義,為信託契約所訂明的共同目的和宗旨而成立。各上訴人通過一個大體的管治架構進行決策,自2019年7月起在香港不同地點定期舉行會議,並由秘書處統籌日常管理與運作,其運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正式、實質及永久的特性」。此外,各上訴人一直有意使用「基金」作為籌募、收集及運用公眾捐款的工具。因此,「基金」並非單純「只是一筆上訴人以信託形式持有的金錢」。

  判決書進一步表示,由於契約中未指名委託人,各上訴人自行委任自己為受託人,不可抗拒的推論是眾人同意聯合起來營運「基金」,達成了一項「基礎協議」,建立了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在此框架下,各上訴人承擔了行政及管理等必要職能,實質扮演了管治角色,符合法定「社團幹事」的定義。法庭據此認定,該「基金」於2019年6月28日各上訴人簽立信託契約之時,已在法律上正式成立為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