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律師法促專業流動 灣區法治協同更上層樓


  吳英鵬 立法會議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正草案,自9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第六十二條,以全國性法律形式明確港澳法律執業者經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後,可在廣東省九市從事規定範圍的民商事法律業務。此舉不僅為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制度提供常態化法源,更從憲制層面回應了「一國兩制」下專業服務如何有效融入國家治理體系的深層命題。作為香港大律師和內地律師,筆者認為,本次修法標誌着以專業流動為載體的區域法治協同進入制度化新階段。

  一、修法完成專業流動的制度化升級

  本次修法完成了從授權試點到法律規範確認的制度化轉型。既往大灣區律師安排依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屬有期限的特殊機制;現在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直接規定,將港澳律師的跨域執業納入國家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常態結構。此一轉變,與國家「十五五」規劃強調支持港澳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的要求緊密呼應,將專業人才流動轉化為制度性公共產品。港澳律師所具備的普通法訓練、國際規則素養與外語能力,經此通道得以系統性轉化為國家涉外法治建設的存量資源,而非僅停留於個案顧問角色。

  二、雙重律師資格成為規則銜接的實踐載體

  大灣區律師是雙重執業資格構成的規則銜接的「人的中介」,為大灣區「軟聯通」提供可操作的實踐機制。「兩制」下雙法域差異本身無法消除,但能通過具備跨體系理解能力的專業主體,在具體交易與爭議中反覆完成規範語言與思維邏輯的轉換。律師法第六十二條所確立的執業通道,正是為此種功能性銜接提供了制度化載體。具備雙重資格的律師得以在民商事交易、仲裁代理及訴訟中,靈活運用兩套法律制度的比較優勢,降低因法域隔閡產生的解釋成本與執行風險。

  三、制度安排有效壓縮跨境法律成本

  大灣區律師制度有效壓縮跨境法律交易成本,直接服務國家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需求。企業跨境配置資源時,最實質的障礙往往並非市場准入本身,而是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的不確定性:準據法選擇、判決與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跨境擔保與破產程序的協調、合規標準的差異等,均會顯著推高制度性成本。香港作為與內地緊密相連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及成熟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律師在國際商事合同起草及跨境爭議解決方面具有獨特積累。現在這批專業人士同時可持有內地執業資質,即可在同一交易結構中一體處理涉兩地法律問題,減少雙重顧問安排所帶來的溝通摩擦與費用疊加。

  四、開闢涉外法治人才快速供給路徑

  大灣區律師制度為國家涉外法治人才供給開闢了見效最快的轉化路徑。涉外法治建設的核心瓶頸在於複合型人才的稀缺。正規高等教育培養周期漫長,而大灣區律師機制則實現了既有專業存量的快速轉化:逾650名已具備港澳執業經驗的律師,經考試取得內地資質,其國際化訓練無需從頭開始。這批力量可迅速投身涉外法律服務、仲裁機構建設與國際交流合作,協助提升律師事務所的跨境服務能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香港法律界應持續提升跨法域服務能力,以嚴謹專業與制度自覺,更積極地參與國家現代化進程中的法治建設。惟有將個人執業空間的拓展與區域制度完善、國家戰略需求緊密結合,才能真正發揮「一國兩制」賦予的獨特優勢,為大灣區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堅實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