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逾30年免稅優惠終結 外籍個稅新安排落地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周紹基)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昨日聯合發布公告,明確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須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類別繳納20%個人所得稅,自即日起正式執行。此舉標誌着實施逾30年的外籍個人股息免稅優惠正式終結,稅務部門近期亦同步加強對境外保單、離岸信託及跨境投資收益的徵管,分析認為中央此舉釋出明確信號,內地吸引外資已不再需倚賴「稅收優惠競賽」,而是憑藉穩定的法治預期、公平的競爭環境。

  即日起按收益20%徵稅

  公告明確指出,外商投資企業向外籍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時,應當代扣代繳稅款,並於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外商投資企業未扣繳稅款的,取得股息紅利的外籍個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外籍個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內地稅務部門近期加強對內地居民境外資產及收入的監管,全面徵收境外保單、離岸信託及跨境投資收益的20%個人所得稅。

  該公告已經在9月正式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同時廢止。前述第二條第(八)項原本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專家:可抵免母國稅款 不增稅負

  有稅務專家表示,歐美主要國家同樣實行居民個人全球所得徵稅制度,外籍個人股東在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時,即使在中國享受了免稅優惠,還需要向其母國補繳相應稅款。而中國在截至 2026 年,已與全球 114 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或安排,當中包括歐美日等國。故此,即使內地取消有關免稅政策後,外籍個人在中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依然可抵免其向母國繳納的稅款,實際稅負不會增加。

  從1994年起,中國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在改革開放初期,政策對吸引外資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一些企業通過先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再大規模分紅轉移資產併套享免稅優惠。

  內媒引述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副院長李旭紅表示,從稅制公平的角度來看,同樣是投資者,從一個被投資企業分配到股息紅利時,如果外國投資者可以免稅,而中國投資者卻需要繳稅,這顯然不夠公平。

  同時,隨着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不斷推進,外資進入中國更關注法治環境、市場規模、產業配套等整體營商環境,繼續依靠內外資不平衡的稅收政策吸引外資,與當前的新形勢和新要求不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