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論風生/維護國安不容外力干預 公正判決彰顯法治\江樂士

  在2020年6月底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香港實現由亂到治的根本性轉變。然而,部分反華分子竄逃西方,在幕後操縱者的包庇下,繼續圖謀破壞國家穩定;而另一些人則無視國安法實施後的新形勢,繼續以身試法。這種做法極度愚蠢,最終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例如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便因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從事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最終被依法定罪。這些人或許妄想自己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以為憑藉自身的財富或影響力就能逃避罪責。

  違法事實彰彰明甚

  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其前領袖鄒幸彤、李卓人和何俊仁亦屬此列。「支聯會」長期藉舉辦活動挑動社會矛盾、抹黑中央政府,早已臭名昭著。該組織積極招攬反華勢力加入,即使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相關活動亦未見收斂。儘管國安法沒有追溯力,但他們因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而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及23條。

  他們的控罪詳情包含兩方面。控方指出,被告圖謀推翻或者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案中的「非法手段」涉及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此舉違反了憲法序言及第一條。

  憲法第一條列明「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兩者都是國家根本制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是由憲法確立的,這意味着「推翻」或者「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角色,等同於「推翻」或者「破壞」由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這正是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明文懲治的犯罪行為。

  案中的其中一名被告何俊仁早前已認罪,而鄒幸彤、李卓人及「支聯會」則在8月21日經原訟庭三名法官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審訊依照普通法程序公平進行,辯方在審訊時,對控方案情提出全面質疑,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裁定其罪名成立。法官裁定,任何推翻或者破壞中國共產黨的企圖均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儘管法庭強調「支聯會」宣傳歷史事件及表達觀點本身並不違法,但被告利用其平台招攬新成員,並將他們「武器化」以對抗中國共產黨。

  控方的核心檢控理據是:「支聯會」的活動只是一個煙幕彈,真實目的是蓄意挑起公眾對國家政權的仇恨,以此加強其煽動行為的效果。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被告心底下並不相信自己的言行沒有違反香港國安法,只是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對抗立場堅守到底。

  儘管被告辯稱他們只是在行使言論自由,但這些說辭根本無法蒙蔽法庭。法官裁定,他們的計劃是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包括其在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的地位——這絕非所謂的「自然結束」,而是意味着「推翻」或者「破壞」憲法所確立的秩序,這顯然已超越了一般政治言論的界線。

  鑒於中國共產黨在引領中國復興和主導中國命運方面具有憲法賦予的領導地位,美國及其盟友不斷攻擊中國共產黨,並充分利用包括「支聯會」在內的本地代理人,也就見怪不怪了。

  英國安法律更加嚴苛

  香港立法會曾經被反中亂港分子操弄,他們一心圖謀危害國家、破壞良好管治。部分議員拒絕莊嚴宣誓就職,或在立法會大樓內行為暴戾;還有部分人連續數月「拉布」癱瘓了政府的運作,甚至遠赴美國乞求對特區及官員實施制裁。那是特區的一段黑暗時期,毫不誇張地說,2021年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的立法會選舉,實為撥亂反正的及時雨。

  不出所料,「支聯會」的外國幕後主使對案件判決氣急敗壞,因為他們知道自己失去了一些有用的代理人。其中,英國的反應或許最為荒謬。英國外交部印太事務次官溫特頓聲稱「要求廢除香港國安法」。在2019至2020年「黑暴」期間,「一國兩制」方針遭到持續破壞,正是香港國安法力挽狂瀾,溫特頓的言論簡直是痴人說夢。如果她真想廢除什麼,不如去廢除英國自身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該法大幅剝奪了國安案件中刑事嫌疑人的權利,並增設了一系列嚴苛罪名。

  被告在判刑後,可就定罪及刑期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如果他們有充分的理據,有機會上訴得直。然而,無論輸贏,他們都必定能在由獨立專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前,獲得公平審訊。法官將恪守司法誓言,「無懼無偏」秉行公義。如果對結果不滿,他們還可以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無論如何,最終都會達至公正的結果,而特區的法律制度也將再次充分展現其優越性。

  註: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題目為編者所加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