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 評/香港法治不容抹黑 外力干預注定徒勞\陳 鋒

  每逢香港依法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西方反華政客與媒體便會例行公事地搬出「司法獨立受損」「自由倒退」等陳詞濫調。此番「支聯會」案裁決後,什麼「香港沒有公正的司法體系」「有關案件罪犯未能享受陪審團權利」「所有主審法官由政府挑選」「香港已非理想經商之地」謬論再次出現。看似言之鑿鑿,實則經不起基本事實的檢驗,不過是服務於西方反華政治需要的造謠和抹黑。

  先說「司法公正」。香港司法獨立是《基本法》所確立的憲制原則,而非任何外部勢力的恩賜。《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回歸以來,香港各級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普通法傳統得以完整保留並延續發展。在國安法案件中,法院同樣嚴格遵循無罪推定、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享有緘默權和辯護權等普通法基本原則。指定法官制度並非行政長官為某一特定案件指定某一位法官,而是制定一個法官名單,由這些法官負責處理國安案件;法官審案時只依據法律和證據,不受任何外部干涉。若以「指定法官」便否定司法公正,如同質疑所有設有專屬法庭的司法管轄區,其邏輯之荒謬不攻自破。

  英同樣有「無陪審團」安排

  次論「陪審團權利」。部分外媒刻意渲染國安案件不設陪審團等於剝奪被告權利,實則混淆了普通法制度中陪審團安排的性質。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而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這一安排並非香港獨創,英國《2003年刑事司法法》等普通法地區立法中亦有類似規定,旨在應對涉及國家安全或陪審團可能受干擾的特殊案件。判詞早已指出,不設陪審團不影響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舉證責任、無罪推定、公正審判等權利仍然適用,如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設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任何刑事案件一樣。將陪審團安排等同於司法公正的全部,既是對普通法制度的歪曲,也是對專業法官審判能力的攻擊。

  三談「法官任命」。所謂「所有主審法官由政府挑選」,是對香港法官任命制度的嚴重誤讀。根據《基本法》第八十八條,香港法院的法官由行政長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而任命。法官的免職亦有嚴格程序,須經審議庭審議並提出建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更須徵得立法會同意。這套制度確保法官的選拔基於司法和專業才能,而非政治考量。將行政長官的憲制任命權曲解為「政府挑選法官」,無異於無視推薦委員會的獨立運作和《基本法》的明確規定,是對香港司法制度運作的刻意扭曲。

  最後看「營商環境」。外部勢力最樂於渲染的論調,莫過於「國安法嚇走投資者」「香港已非經商之地」。然而數據是最有力的反駁。截至2025年底,母公司在海外或內地的駐港公司超過11070間,數目創歷史新高。香港的外來直接投資流入金額高達1260億美元,排名全球第三位;香港再度獲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全球競爭力更躍升至全球第二位。這些排名與數據背後,是國際投資者用腳投票的結果。

  試問:若香港真如外媒所言「不宜經商」,何來逾萬家跨國企業以香港為基地?何來外來直接投資屢創新高?事實恰恰相反——國安法律的實施令香港恢復安寧穩定,而法治與穩定正是投資者最核心的考量。

  若無法治何來最自由經濟體?

  外部勢力對香港國安案件的每一次「關切」,都不是出於對香港法治的真心維護,而是將香港視為遏制中國發展的棋局中的一枚棋子。他們口中的「司法公正」,只有在判決符合其政治利益時才被認可;他們高呼的「人權自由」,不過是美西方在港政治代理人的「自由」。將國安案件審理污名化為「司法受控」,將指定法官制度曲解為「行政干預」,將陪審團安排選擇性放大為「權利剝奪」,這些論述的共同邏輯是:凡是不符合西方政治預期的司法裁決,便是「不公正」的。這種以政治立場取代法治標準的思維方式,本身就是對法治精神的最大諷刺。

  外交部發言人林劍日前指出,「支聯會」案的各被告犯罪事實清楚、危害嚴重,香港特區政府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合理合法,香港是法治社會,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區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事實一再說明,外部勢力的抹黑與唱衰,改變不了香港法治日益鞏固的事實,也阻擋不了香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持續綻放獨特優勢的步伐。對於那些習慣於對香港事務指手畫腳的人,不妨多看看客觀數據,多聽聽在港外商的心聲——他們對香港法治的信心,遠比遠隔重洋的政治口號來得真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