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懲治煽動顛覆行徑 築牢國安法律屏障


  梁美芬 全國人大代表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立法會議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昨日就「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作出裁決。「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此結果實屬意料之中。法治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任何自由與權利均不得逾越國家安全的界線。此案的公正裁決,向全社會傳遞出清晰而明確的信號:法律紅線不容逾越,憲制底線不容踐踏。特區政府與司法機構依法履職,有力清除了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維護了社會大局的穩定。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了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基本原則與發展方向。國家憲法在2018年修訂後,已從國家根本法的高度明確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與執政地位。

  憲法權威不容挑戰

  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憲法第一條的權威性與根本性不容挑戰,更是國家憲法明確確立的政治與法律秩序。任何意圖削弱、推翻或顛覆這一政權領導地位的言行,均構成了對國家根本制度的直接衝擊。

  即使在2018年以前香港的執法較為寬鬆,但基本法的憲制基礎源自國家憲法,而憲法作為國家的最高法律,無論修憲前後,香港均絕不允許出現任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香港自回歸祖國以來,社會長期有一些不懷好意的人傳播一種錯誤認知,鼓吹「兩制」可以凌駕於「一國」之上,甚至有人試圖將香港打造成顛覆國家政權的「基地」。

  這種法理上的嚴重扭曲,令部分反中亂港政治組織在過去多年間肆無忌憚挑戰國家安全底線。放眼全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領土完整,在世界上任何國家都是不容挑戰的根本底線。無論採用何種政治體制或法律體系,國家主權均處於最高位階,鼓吹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在任何主權國家都必然屬於嚴重違法犯罪。國際人權公約與各國司法實踐亦清晰確立,言論及集會自由並非毫無邊界,絕不能以自由之名危害國家統一與安全。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依法防範並嚴懲分裂與顛覆行徑,完全符合國際通行法理與法治準則。

  一意孤行罪有應得

  「支聯會」每年發起集會,並以「結束一黨專政」為主題,早已違反國家憲法。2018年我國修訂憲法後,將原本置於序言的「共產黨領導」及「社會主義道路」直接寫入憲法第一條正文,消除了所有模糊空間。然而,「支聯會」在2018年後完全沒有修訂其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綱領,反而變本加厲,部分被告至案件審結仍堅持該口號,顯然直接違反憲法第一條。多年來,「支聯會」打着所謂「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的旗號,包裝其顛覆中央政權的實質目的,持續向公眾特別是青年群體灌輸對中央政權的仇恨與偏見,嚴重毒害社會風氣,動搖法治根基。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必須遵守國家憲法。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第31條賦予香港基本法憲制基礎,基本法體現的是「兩制」的特色,但涉及國家層面的中央管治,香港毫無例外必須遵從。因此,香港絕不容許任何破壞國家統一、挑戰國家政權領導或宣傳推翻中央政權機關的行為,這些舉動均屬顛覆國家政權。「一國」是「兩制」的前提與基礎,沒有「一國」的安全與穩定,特區的繁榮發展與「兩制」的獨特優勢便無從談起。遵守和維護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與中央管治權,是特區所有居民與組織必須恪守的憲制責任與法律底線。

  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明確禁止任何煽動或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國家的根本制度正體現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制度之中。「支聯會」長期煽動群眾要求「結束一黨專政」,令群眾對國家政權產生敵意,政治目的極為明確,因此法庭的定罪判決並不令人意外。香港國安法第22條及第23條清晰界定了,顛覆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為特區司法機關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支聯會」的綱領及其一系列行徑,完全符合該罪行的構成要件,司法機關依法予以審理並定罪,正是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應有之義。

  正如法官在判詞中所言,自2018年國家修訂憲法以至2020年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法律原意已十分清晰,社會亦不斷有聲音提醒其綱領不可再作為集會訴求。然而,被告等人拒絕懸崖勒馬、一意孤行,刻意煽動公眾對中國共產黨產生敵意,甚至利用「修例風波」嘩眾取寵,促使群眾試圖破壞中國共產黨領導及社會主義制度等國家根本制度。此等行徑在香港絕不容許。判決結果毫不意外,各被告實乃罪有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