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犬隻規管 避免悲劇重演


  本港近日接連發生大型犬隻在公眾地方襲擊其他動物甚至人的事件,引起社會對狗主責任及法例監管的強烈關注。為避免悲劇重演,本港必須從提升法例罰則、重新定義危險狗隻、建立強制教育機制等方面多管齊下,全面審視相關管控措施,確保市民和動物安全,營造人寵共融環境。 

  目前本港主要有兩項法例規管一般狗隻行為。根據《危險狗隻規例》,格鬥犬隻、已知危險狗隻及體重達20公斤或以上的大型狗隻,在公眾地方須受嚴格牽引限制,違者可被判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則規定,任何人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三年。 

  但事實反映,現行法例的阻嚇力明顯不足。以元朗「狗咬狗」案件為例,涉事大狗早在7月曾咬傷其他狗隻,漁護署當時僅警告狗主須妥善牽引。一個月後,同一隻狗在無牽引下再次施襲,奪去兩條小狗生命。 

  對比海外,英國《危險犬類法案》規定,犬隻若傷人,狗主最高可判5年監禁;若致人死亡,刑期上限可達14年,並可附加無上限罰款及終身禁養。澳洲新南威爾士州對嚴重狗隻襲擊案件的罰款可達44,000澳元,並可判處兩年監禁。相比之下,本港對未有妥善管束犬隻的刑罰太輕,難以形成阻嚇作用,導致悲劇重複發生。血的教訓不能白付,本港需要大幅提高違法罰則,漁護署應加強公眾地方的巡查執法,尤其在寵物聚集熱點進行牽繩及戴口罩的抽查。

  本港現行法例僅將比特鬥牛㹴、阿根廷杜告狗、巴西非拉狗和日本土佐犬及其混種列為「格鬥狗隻」。近日涉及襲擊案件的西班牙藏獒混種、帶有格鬥犬血統的混種狗等,均未被納入嚴格管制範圍。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已要求檢討「格鬥狗隻」的定義和名單,方向正確。但檢討不應僅限於品種名單的增減,更應建立一套以行為風險為核心的分級管理制度——不論品種,只要曾展現危險行為,就應納入嚴格監管,並建立強制行為評估與跟進機制。

  法例的執行不能僅靠事後檢控,更需從源頭改變狗主的行為模式。日前打鼓嶺一名寵物酒店及犬隻訓練中心的女負責人,懷疑被一隻寄養的狗隻襲擊而不治。事件顯示,本港有必要推動犬隻行為訓練與專業認證,提升主人約束動物行為的能力,更好保障自身或他人安全。德國設「養狗執照」制度,規定飼養大型或危險犬隻的狗主,須完成強制性訓練課程。香港應參考有關做法,建立強制性的主人責任教育與認證機制。

  香港的犬隻規管法例多年未作系統性檢討,接連發生的悲劇正是改革契機。政府應盡快將相關建議提交立法會討論,並以保障市民和動物安全為首要目標,建立更全面、更具阻嚇力的監管體系,讓人寵真正和諧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