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闡釋/強積金證券借貸活動受嚴格規管

  就有關8月18日刊登的一篇題為「適度檢討強積金股票借出賣空機制」的文章,積金局現提供資訊及觀點,以便讀者更全面認識有關議題。

  首先,自強積金制度成立以來,一直沒有任何強積金基金進行證券借貸活動。積金局一直密切監察強積金基金的投資合規狀況,包括證券借貸活動。如懷疑強積金基金有投資違規行為,積金局將嚴肅跟進並按實際情況要求落實糾正措施,以保障強積金計劃成員的利益。

  目前強積金法例及積金局相關指引只容許強積金基金進行有限度並受嚴謹規範的證券借貸活動。

  首先,個別強積金基金如擬進行證券借貸活動,有關證券借貸活動必須能為計劃成員帶來額外淨收益,以確保該活動符合計劃成員利益,而有關證券借貸活動亦須事先獲得積金局准許。

  另外,強積金基金受託人亦須確保在任何時間借出的證券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10%,及證券借貸中借方必須提供不少於所借出證券市值105%的抵押品等。受託人須遵守有關抵押品的嚴謹準則(包括類別及市值),並須密切監察借方的信貸風險。  至於文章中指稱,「現行的法例未有強制受託人披露強積金基金內的股票借貸詳情,令計劃成員未能充分知悉」。積金局澄清:在現行的法例框架下,如強積金基金擬進行證券借貸活動,有關基金銷售文件內的投資政策陳述書及強積金基金的投資報告必須載有足夠資料,清楚向計劃成員作出適當的披露,協助計劃成員了解有關投資活動(包括證券借貸)以及當中所產生的淨回報。

  文章又指稱,「法例訂明扣除費用後的借貸收益須撥歸基金資產,但費用計算方式並無統一標準」。積金局澄清:強積金受託人有法定責任必須按計劃成員的利益行事,在有關原則下,如強積金基金從事證券借貸活動涉及其他費用,受託人須確保該等費用不應超逾市場的慣常收費。擬進行證券借貸活動的受託人,必須確保借方就證券借貸交易所支付的代價不低於現行市價。

  積金局歡迎業界就優化強積金制度提出建議,並會與不同持份者保持溝通,審慎研究和考慮不同建議,以推進及保障強積金計劃成員的利益。

  (積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