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狗咬狗」主人為何被控?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香港積極推行寵物友善政策,新法例下,狗隻可進入獲准的持牌食肆,但近日發生大型狗隻連環咬斃兩隻迷你犬事件,引起社會關注。

  「狗咬人」,法律效果清晰。如果狗主嚴重疏忽、未有妥善管束具有攻擊性的危險犬隻,導致他人死亡,在香港最高可被控告誤殺罪,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內地亦有「狗咬人」被判「過失殺人罪」的案例。

  但「狗咬狗」又如何?首先,狗隻在法律上歸類為狗主的個人財產,法律地位與銀包手袋等無異。狗隻若被咬受傷或致死,如同其財產受到侵害毀壞,受害狗主可向涉事狗主民事索償。漁護署正就案件調查,並拘捕涉案狗主。

  漁護署人員在特定條例下擁有部分法定逮捕與執法權力,但一般刑事拘捕及搜查多需聯同警方或由警方協助執行。例如在《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下,經署長書面授權的漁護署人員,在特定情況或憑個人觀感下,可無需手令作出逮捕或檢取。根據該條例,任何人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如何識別、管有,何謂妥善管束狗隻,《危險狗隻規例》有明確條文規定,以格鬥犬等品種管束最嚴,違例罰則亦最重,其次是體重20公斤或以上的大犬,以及一般的狗。根據該規例第9條規定,體重達20公斤或以上的大型狗隻在公眾地方,須以長度不超逾2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或用一條長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帶以不會對公眾及動物的安全以及該狗隻的福利構成危險的方式穩妥地縛在固定物體上。如違可被判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若因此造成人命或動物傷亡,法庭亦會傾向從重懲處。

  另根據《狂犬病條例》第23條,狗隻在公眾地方時或在其他地方而按常理可預料狗隻會遊蕩至公眾地方時,必須以狗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妥善控制,如違反可被判處罰款1萬元。除非被告能證明自己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事件發生,才可作免責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