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父母」替幼子申保護令被拒 法官:申請不恰當及無理據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在家分娩的「非常父母」曾偉邦及關佩仙,涉嫌疏忽照顧兩個月大的幼子Danny,今年6月被法院頒下3年兒童保護令,社署隨即安排Danny由留宿幼兒中心照顧。其父母上月底指控社署未有妥善照顧Danny令其健康變差,以及對Danny構成任意「拘留」,遂向高等法院為幼子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接回家照顧。法官歐陽桂如昨日頒下判詞指,社署執行兒童保護令不能視作拘押Danny,申請人身保護令完全不恰當,申請人各項理據均無可爭辯之處,駁回有關申請。

  本次申請由曾偉邦代表Danny提出,質疑社署及保良局在執行照顧及保護令期間,未妥善照顧Danny,亦不尊重父母意願,包括在他們反對下為Danny接種疫苗、拒絕以橄欖油治療其濕疹、每周只准父母探視一兩次,以及令Danny健康惡化,又指社署形同任意「羈留、殘酷對待、侵害其私生活權利,違反人權法」。要求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讓Danny立即獲釋。

  指照顧Danny生活不等同拘禁

  法官歐陽桂如在判詞中強調,人身保護令通常用於剝奪人身自由的情況,如囚犯被羈押或拘留等;惟保良局的角色近似父母,負責照顧Danny的生活需要,並不等同拘禁或羈押,因此不符合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條件。

  判詞亦提到Danny父母沒有作適當的產前及產後檢查,也沒有帶Danny接種疫苗,加上他們另外兩名女兒分別夭折及由其他國家照顧,認為有醫療風險,社署批出保護令前亦已考慮維持父母與Danny的親密關係,以及父母希望親自照顧兒子的意願。

  對於申請人指社署強制使用濕疹藥膏形同「虐待」Danny。歐陽官指出,法律沒有規定社署或照顧機構為兒童用藥前,必須取得父母同意。不過社署及保良局均有與父母討論,以及詳細解釋書面醫療意見才繼續使用藥物,Danny的濕疹亦逐漸改善。

  申請人亦質疑裁判法院當初沒有足夠證據證明Danny面對嚴重受傷害的風險,因此不應頒下保護令。歐陽官反駁指,裁判法院考慮的資料不僅是一份醫療評估。申請人只聚焦個別資料,屬「斷章取義」。她認為,裁判法院頒發保護令符合《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訂明的法律門檻,保護令合法。

  歐陽官又指出,父母質疑院舍照顧是否適當、探訪次數是否不足等,其實是在間接挑戰原有的保護令。她指出,父母不應以人身保護令作為「後門」處理這些問題,而應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向裁判法院申請撤銷或更改照顧及保護令,以及相關條件。歐陽官最終駁回申請,以及不就申請人作出訟費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