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長視角/適度檢討強積金股票借出賣空機制\陳志華

  強積金制度乃本港退休保障的重要支柱。而這筆龐大資金以穩健增值為目標,惟現行機制容許基金經理在計劃成員未能充分知悉的情況下,將基金內持有的股票借出作賣空活動,此舉不僅有違受託責任,更可能動搖市場穩定,實屬「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政府必須正視。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52條及積金局《證券借貸指引》,基金經理可進行有抵押證券借貸,須收取至少105%的超額抵押品、每日按市價結算,且借出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這些風險管控措施本身並無不妥,但問題在於,現行法例未有強制受託人向個別成員逐一披露借貸詳情。計劃成員只能知悉基金整體表現,卻無法得知自己賬戶內的股票曾被借出、借予何人、借出數量及借貸收益淨額。在資訊不對稱下,成員難以判斷此舉對自身權益的實際影響,這種知情權的不足,確實有違現代金融市場對透明度的基本要求。

  收益歸屬同樣值得關注。法例訂明扣除費用後的借貸收益須撥歸基金資產,理論上最終歸於成員。然而,費用計算方式並無統一標準。若費用結構不夠明確,借出機制的實際得益者可能偏向中介環節,而非如實回饋成員,這對退休儲蓄的長期增值並不公平。

  更深層的影響在於市場系統性風險。強積金作為長線投資者,其持股本應發揮穩定市場作用。但當這些股份被借出作賣空,等同將長期資金的「壓艙石」轉化為沽空力量的「彈藥」。尤其在市場波動時期,借出股份被拋售,可能加劇股價下行,甚至引發連鎖反應,最終反過來侵蝕強積金本身的資產淨值。這種自我削弱市場穩定性的操作,其累積風險是否已被充分評估,實屬疑問。

  四方面保障成員利益

  政府於2018年推動受託人簽署《管治約章》,強調「以成員最佳利益行事」,惟證券借貸的披露與收益分配至今仍屬灰色地帶。本人認為,當局可考慮從四個方向着手檢討:第一,強制基金經理在季度基金便覽中,以顯眼位置披露借出股票的名稱、數量及借貸收益淨額,讓成員掌握實況;第二,訂立統一的費用扣減上限,防止行政成本蠶食成員回報;第三,委託獨立機構評估借貸活動對市場穩定性的累積風險,並研究設定整體借出比例上限;第四,若風險大於效益,應審慎考慮廢除借貨賣空的權力。

  強積金是社會安全網,其運作必須以成員利益為優先,而非淪為投機活動的輔助工具。提升透明度、確保收益歸屬、防範系統性風險,是監管機構無可迴避的責任。2026年《施政報告》將會公布,盼這方面可有所修正。

  (作者為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