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經辦無牌職介所 罰款7000元兼須回水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一名女子因經辦無牌職業介紹所,違反《僱傭條例》(第57章)第XII部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該女子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7,000元,同時需將收取的26,388元服務費退回有關僱主。勞工處指,2022年3月接獲一名僱主的投訴後,經調查有足夠證據顯示該女子經辦無牌職業介紹所,遂提出檢控。

  任何機構或人士,如在香港經營為他人覓取職位或向僱主提供員工為目的的業務,均受《僱傭條例》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第57A章)規管。不論其經營模式或所介紹的職位類別,所有職業介紹所從事有關業務前,必須先領有勞工處發出的職業介紹所牌照。

  除職業介紹所牌照的持有人或其相關人士外,任何人不得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職業介紹所,否則可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