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態環境法典首案 明確噪聲污染裁判規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8月15日,中國生態環境法典正式施行。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首例適用該法典審理的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當日在浙江開庭並當庭宣判。

  案情顯示,原告章女士系涉案被告一樓水產商舖相鄰的二樓住戶。一樓水產商舖為經營所需,在店內布設多排魚池並安裝多台抽水泵和增氧泵,相關設備全天候24小時不間斷運轉,持續產生低頻振動噪聲,並經由建築樓板向上傳導,夜間尤為明顯,造成章女士睡眠嚴重受損。

  章女士多次與商舖經營者協商,但未能有效解決噪聲問題,遂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樓水產商舖拆除供氧電機、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

  案件爭議聚焦經營性低頻振動噪聲的侵權認定,以及商戶經營權益與居民居住安寧權益的平衡問題。庭審中,法院認為,市場經營主體持續排放噪聲並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認定為環境污染侵權,由經營者就因果關係及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未採取有效防控 仍需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同時明確裁判規則,即便噪聲監測數值未超國家標準,但只要未採取有效防控措施,致使持續性低頻噪聲超出普通人容忍限度,損害民眾居住安寧權益,經營者仍需承擔民事責任。

  經過近兩小時審理,法院依據生態環境法典相關規定,結合現場勘查、醫療記錄等證據,按照經濟效益原則以及損害最小化原則當庭宣判:判決被告限期進行降噪、減振整改,賠償原告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鞏固指出,本案作為生態環境法典施行後的全國首案,全面貫徹法典綠色與人本融合的立法精神,對個人的安寧權益高度重視,予以優先保護,以個案裁判確認法典規定的生態環境權益,為解決實踐中商住一體小區常見的同類問題提供了統一規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