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潛在誤解 完善性罪行修例工作


  葉傲冬 立法會議員 民建聯秘書長

  為期一個月的完善性罪行法例公眾諮詢上周結束,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局方接獲6,000份意見書,超過九成支持修例建議,當中有意見提出特區政府應考慮訂立「持續性侵兒童罪」。鄧炳強表示,會積極考慮大律師公會等團體的建議,預計年內提交條例草案,爭取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立法。特區政府經過全面諮詢,聽取訴求並加速完善法例,與時並進,加強保護弱勢社群,絕對值得肯定和支持。

  現行香港的性罪行主要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所列出的罪行,源自1956年英格蘭法例,至今已不合時宜,並存在性別不平等、部分罪行刑罰未充分反映行為嚴重性,以及對兒童和無行為能力人士保護不足等問題。因此,修訂將取消性罪行僅適用於指明性別的限制(例如過往僅男性可成為強姦主犯),以「同意」作為判定性罪行的主要原則,全面完善「同意」的法律定義,明確規定未滿16歲兒童及無行為能力人士不具同意性行為的能力,在確保性自主權下加強保護弱勢。同時擴闊強姦罪,涵蓋以身體部位或物件插入受害人性器官或私密部位,並增設最高刑期10年的「涉及觸摸」及「不涉及觸摸」性侵犯罪,取代現有的猥褻侵犯罪,改變刑罰不匹配的問題。此外,特區政府訂立導致或煽惑兒童進行性行為、為性目的誘識兒童,以及「持續性侵犯兒童罪」等多項新罪行,全方位增強對兒童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保護。

  今次修訂能夠全面優化香港的性罪行法例,為弱勢社群提供更好的保護。然而,修訂中引入的法律概念,有機會令市民產生誤解。

  其中,局方新設的「不涉及觸摸」性侵犯罪,主要是針對一些性質極其惡劣的性騷擾罪行。不過,在有關規例之下,任何人可能只是作出一些與性有關的言論,使受害人感到侮辱、驚嚇或困擾,即有機會違法。例如,一旦有人在爭吵期間以帶有性器官及性行為字眼的粗言穢語辱罵對方,而被辱罵一方感到受驚,是否可以控告對方「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呢?就此,筆者亦曾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內向局方提出有關疑問。

  筆者明白局方提出有關修訂是想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而規例的字眼較為寬鬆,是防止有不法者借機鑽空子。然而,為了消除市民大眾的誤解,一方面,特區政府有需要就法例修訂做好公眾教育,同時需要為執法及檢控部門制定清晰指引,避免出現因「講粗口被控告性侵罪」的情況。

  總括而言,今次特區政府能夠與時並進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無疑對消除原有法例的性別不平等情況,加強對弱勢社群的保護,以及尊重性自主權有極大幫助。與此同時,特區政府亦要因應新的法規,加強對公眾的宣傳教育,同時制定清晰明確的執法及檢控指引,避免出現矯枉過正的情況,令法例更符合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