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串謀顛覆政權案」上訴許可獲批 釐清法律爭議彰顯司法公義


  文平理

  昨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就「35+串謀顛覆政權案」作出重要決定,批准林卓廷、梁國雄等11名被告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此舉標誌着這宗備受矚目的國家安全案件將進入司法程序的最終定奪階段。綜觀整個司法進程,上訴法庭基於嚴謹的法律原則和程序公義,將五大核心法律爭議交由終審法院進一步釐清,不僅充分保障了上訴人的法定權利,更深刻彰顯了香港司法制度的獨立與公正,體現了法院在處理國家安全案件時秉持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司法程序嚴謹審慎

  根據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頒下的新聞摘要,本案涉及香港國安法條文詮釋及立法會議員憲制職能等「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上訴法庭的判案書清晰闡明,原審法庭的定罪裁決乃基於整體證據作出,結論「無可詬病」,且審判過程並無不公。然而,即便如此,上訴法庭仍秉持高度審慎的態度,將案件提交終審法院作最終裁決。

  這一程序安排本身,恰恰體現了本港司法體系的成熟運作。上訴法庭並非簡單地維持原判了事,而是通過批准上訴許可,履行了其作為下級法庭的憲制責任——將具有重大法律爭議的問題交由終審法院釐清。正如香港國安法制定時所強調的,司法獨立是香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上訴法庭的做法,正是這一原則在具體案件中的鮮活呈現。

  系統梳理重大法律爭議

  上訴法庭明確指出,終審法院需要釐清五項核心法律議題。首先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中「其他非法手段」的法律定義。第二,是「同類詮釋原則」的適用問題——即有關手段是否應被局限為「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及「非法手段」是否僅限於刑事罪行。

  第三,法庭需審視本案中的「謀劃」及上訴人的「連串行為」,是否構成顛覆罪下的「非法手段」及「被禁行為」。第四項爭議涉及法庭「不干預原則」於本案的適用性,這關係到司法機構在何等情況下可介入審視立法會的內部運作。第五項爭議則關乎顛覆罪所需的「特定顛覆意圖」——若被告的意圖是觸發基本法第五十至五十二條機制而帶來相關後果,在法律上是否已充分證明其具有特定的顛覆政權的意圖。

  上訴法庭將上述重大問題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值得肯定。國家安全案件的複雜性和敏感性不言而喻,而將這些具有重大廣泛影響的法律問題提升至終審法院層面處理,既確保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與權威性,也避免了因法律觀點分歧可能引發的爭議。這種做法與香港國安法保障公平公正審理案件的設計理念高度脗合。

  司法獨立的有力註腳

  「35+串謀顛覆政權案」自審理以來,一直備受關注。有意見擔心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對司法獨立構成壓力,上訴法庭此次決定,有力回應了此類疑慮。無論是原審法庭的判決、上訴法庭的駁回決定,還是此次批准終審上訴許可,每一道程序均嚴格依法進行。上訴法庭明確認可原審判決的實體結論並無不當,同時依法律程序批准終審上訴,其邏輯環環相扣,既堅守了法律底線,又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法律救濟權利。

  正如特區政府多次強調,特區法院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絕對沒有受到中央或特區政府的任何政治壓力」。上訴法庭此次批准的上訴許可申請,意味着終審法院將獨立審視相關法律爭議,不受任何干涉。這種做法正是對「司法獨立」這一核心價值最有力的實踐和捍衛。

  可以預見,終審法院的最終裁決將為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條文提供權威詮釋,進一步明晰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法律邊界,充分展現法治精神在香港的生動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