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11被告獲上訴許可 保障上訴人法定權利 彰顯港司法制度獨立與公正性
「35+串謀顛覆政權案」45名罪成被告於2024年被判處4年2個月至10年監禁,當中林卓廷、梁國雄、黃碧雲等12人其後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律政司則對罪脫被告劉偉聰提出上訴。上訴庭於今年2月駁回全部上訴維持原判後,當中11名罪成被告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上訴庭昨日頒布決定,指案中法律爭議觸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元素,涉案5個議題包括「其他非法手段」的正確詮釋等,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須交由終審法院審理,遂批准申請。此舉不僅保障上訴人的法定權利,更彰顯香港司法制度的獨立與公正性,以及在處理國家安全重大案件時秉持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上訴庭今年2月23日頒布的174頁判案書中清晰闡明,本案所涉及的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由首被告戴耀廷構思並宣揚。所有參與者均知悉該謀劃屬「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旨在迫使行政長官辭職、癱瘓政府運作,甚至迫使中央政府宣布結束「一國兩制」。整個謀劃最終是要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顯然濫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的權力。
審訊過程無任何不公之處
上訴庭當時認為,原審法庭有權按整體證據,達至其事實裁決。在相關背景下考慮所有證據後,「各有關被告皆屬串謀者」這一結論,無可詬病。 此外,上訴庭亦認為審訊過程並無任何不公之處,並指出此案罪責重大,認同原審法庭的量刑基準,強調判刑並無明顯過重,當時裁定駁回所有上訴申請。
終院將釐清五項核心議題
上訴庭早前駁回全部上訴維持原判後,當中11名罪成被告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昨日高院上訴法庭頒下的摘要,當中提及案件涉及香港國安法條文詮釋及立法會議員憲制職能等「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將交由終審法院作最終定奪。
終審法院將釐清五項核心議題。當中包括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中「其他非法手段」的法律定義,終院需裁斷在詮釋該條文時,是否適用「同類詮釋原則」(即有關手段會否被局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及「非法手段」是否僅限於刑事罪行。
同時,法庭需釐清案中的「謀劃」及上訴人參與「連串行為」,是否構成香港國安法顛覆罪下的「非法手段」及「被禁行為」。
此外,終審法院亦將審視法庭的「不干預原則」於本案中是否適用。這項裁決將關係到法庭應如何看待立法會議員在履行憲制職權(如審核財政預算案)時的法律界線,以及司法機構在何等情況下可介入審議立法會的內部運作。
最後一項爭議則涉及干犯顛覆罪的「特定顛覆意圖」。終院需要界定,若被告為了該「謀劃」及「連串行為」的目的,意圖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機制(即觸及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及辭職的機制)以帶來相關後果,在法律上是否已充分證明其懷有特定的顛覆政權意圖。
高院上訴法庭基於司法公正與嚴謹的原則,將五大核心法律問題交由終審法院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原則及作最終定奪。此舉不單保障上訴人的法定權利,更彰顯香港司法制度的獨立與公正性,以及在處理國家安全重大案件時秉持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